



人格权与物权、债权等有着显著的区别,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自然人的人格权是基于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取得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人格权因其依法成立而取得,因其依法终止而消灭。因此,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存亡是密不可分的。
2.人格权是特定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人格权的存在与享有人格权的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无论民事主体个人是否意识到自己人格权的存在,人格权都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受到了侵害,都会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同时,人格权非依法律的特殊规定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放弃。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协议断绝父子关系”,儿子以没有父子关系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该协议是违法的,亲情关系岂能一纸协议了之?儿子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岂能放弃?
同时,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将人格权让与他人
,尤其是自然人。当然,人格权的某些特定内容是可以转让的,如肖像权本身不能转让,但可以将肖像使用权部分地转让给他人使用。
3.人格权是非物权性权利,不以直接的物权关系为其内容。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一般将物权称为财产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为人格权,是以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客体,所体现的主要是一种精神利益,而非物权利益。
当然,人格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并不是说人格权中就不包含任何的财产利益。如肖像权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具有财产利益是肖像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财产利益来源于肖像的视觉艺术品的美学价值,而这种美学价值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恰恰可以转化为财产上的利益。但这种财产利益不是直接的,而是肖像权精神利益转化、派生的利益。
4.人格权具有可支配性,是一种绝对权。人格权是人身权利主体享有直接支配人身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同时,人格权实现并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而只需要他人不对其行使进行干涉和侵害。因此,人格权的支配性和绝对性具有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