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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自助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自力救济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法典中即有明文规定。现代社会中的自力救济,主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在特殊情况下不借助国家机关的公力,而以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等均属于自力救济范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自助行为,其第一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助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私力救济。

在研究自助行为之前,先看一则案例:

案例21:吃“霸王餐”逃跑摔伤,追赶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佘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餐馆。马某等人在佘某某、李某经营的餐馆就餐,餐费约260元。李某因发现马某等人未结账即离开,于是沿路追赶。李某看到马某等人后,呼喊买单再走,马某等人遂分散走开,其中马某距离李某最近,李某便紧跟着马某,并拨打110报警。随后,佘某某赶到,与李某一起追赶马某,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经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支出。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生效裁判认为,就餐后付款结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晓的社会常理。马某等人就餐后未买单,也未告知餐馆经营人用餐费用怎么处理即离开饭店,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经营者李某要求马某等人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佘某某、李某在发现马某等人逃跑后阻拦其离开,并让马某买单或者告知请客付款人的联系方式,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马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李某、佘某某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佘某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饭店经营者追赶“逃费者”属于自助行为。试问:如何理解自助行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二、自助行为的法律意义

自助行为,是指当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有权在必要范围内先行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然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行为。在自助行为中,行使自助行为的人为自助行为人,是遭受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同时也是债权人。而侵害了自助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的人,则属于加害人,同时也是债务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确立了自助行为法律制度,赋予了公民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不及时情况下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对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自力救济行为进行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助行为的情形则多有涉及。特别是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如何行使自助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做了一些探索。比如在邓某诉曹某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推倒原告未经批准所建造的墙体的行为符合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免责事由,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邓某与曹某系邻居,邓某将其房屋南墙、西墙加高,与其新建东墙及北侧房屋墙体四面相连,并在南墙、西墙上方预留窗口。这就造成了所建东墙距曹某家房屋西墙仅9厘米,将曹某房屋门窗堵死的局面,此后曹某将邓某所建东墙上半部分和南墙东端一角墙体推倒。曹某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将邓某在紧邻其家房屋处所建部分墙体推倒,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且邓某所建墙体因系违法建设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客观上已不存在修复曹某所拆墙体的可能性,故法院依法驳回了邓某要求曹某赔偿其拆墙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支持了自助行为的适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自助行为适用的条件,但对于自助行为的必要限度,以及实施自助行为如何采取后续措施等没有涉及。又如,在陈某裕因种在被告自留山上的果树被砍诉陈某金等赔偿损失案中,审理法院认为,自助行为属于自力救济行为的一种,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的行为。自助行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自助行为的要件有:一是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须为情况紧急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四是须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本案原告在被告的自留山上种植果树,是一种侵权行为。但该行为的发生尚不构成自助行为要件中的“须为情况紧急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被告完全可以通过林业主管部门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或通过直接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解决纠纷。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自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本案裁判即在明确自助行为构成要件的前提下,以构成自助行为“须为情况紧急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而判定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自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

三、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自助行为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必须是保护自助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自助行为是在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自助行为的目的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目的条件不尽相同,后两者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2.必须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情况紧迫意味着若权利人不采取措施,其权利就要受到侵害。如在饭店吃饭的顾客用餐后不付款,若权利人不采取自助行为,权利就难以实现。若权利人受侵害的情况不是十分紧迫,权利人应当有时间请求国家公权力的救助,此时就不应实施自助救济。

3.自助方法必须是在必要范围内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揭示了自助行为的目的,实施自助行为不能超越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范围。“必要范围”“合理措施”,主要是自助行为扣留的财物应当与保护的利益在价值上大体相当。 判断自助行为的相当性,应当结合实施自助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不法侵害者的反抗情况等客观要素进行衡量,同时还应从公共秩序的维护、社会的善良风俗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4.自助行为人在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立即请求”是指自助行为完成后,“情况紧迫”的阻却事由消失,受害人应当立刻、无迟延地向国家机关报告自己实施了自力救济的事实,由公权力及时介入处理。

自助行为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具有正当性,成为《民法典》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当然,受害人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就突破了自力救济的必要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采取审慎从严的态度。一方面,要求严格按照本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来适用,不可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解释上也要采取从严的态度,避免自助行为的滥用,避免以损害人身权为前提的自助行为,也要避免以堵店门、泼洒脏物、人格侮辱等形式进行的所谓自力救济。在适用自助行为制度时要考虑价值导向与利益衡量的问题,也要考虑其必须实施的现实紧迫性或者不可替代性问题,如果此行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的公权力救济方式替代,就不宜再适用自助行为。

四、对案例21的简要评析

吃“霸王餐”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吃“霸王餐”后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不仅于法无据,更颠覆了社会公众的是非观。本案不支持“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对吃“霸王餐”者无理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发挥了司法裁判匡扶正义,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新风尚的积极作用。 AifW2LGBkKOcqfiSdrj0Jj+OQft0JMPKS6rR/RosmmpoPSDoHHSPFwvUdpAbRu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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