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五节
自甘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自甘风险,又称甘冒风险(Assumption of Risk),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 换言之,是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现代民法上,自甘风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也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一些国家的法律将自甘风险和受害人同意等同对待,受害人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接受了损害的发生。

在研究自甘风险之前,先看一则案例:

案例20:篮球比赛受伤谁来担责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相约到篮球场进行锻炼,双方自行参加三对三篮球对抗比赛。在争球过程中,李某右手肘与张某脸部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张某受伤后自行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牙折断,花费医疗费700元,种植义齿支付治疗费12000元。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赔偿相关治疗费用127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生效裁判认为,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活动,运动过程中场上队员之间互相对抗,身体碰撞产生伤害是正常现象。参与者自愿参加篮球对抗比赛等具有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对运动风险具有一定认知,因而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李某均属自愿参加篮球对抗比赛,应当视为其能够接受并承担运动所造成的风险后果,故张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且张某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李某也未严重违反比赛规则,故李某不应对张某在运动中受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涉及自甘风险问题。试问:如何理解自甘风险?自甘风险有哪些构成要件?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有何区别?

二、自甘风险的法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条从立法上确立了自甘风险法律制度,填补了法律空白。

在原《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曾有建议将自甘风险作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单独规定,最终未被采纳。原《侵权责任法》没有专门规定自甘风险制度,但在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一般认为这是在高度危险责任领域确立了自甘风险的规则。这一方面是借鉴比较法经验的结果。许多国家都承认自甘风险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例如,在法国和比利时等国的法律中,当受害人自甘风险时,通常依过失相抵制度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的减轻。《欧洲侵权法原则》第7∶101条第4款规定,受害人同意承担受损害的风险,可导致行为人被免责。另一方面法律实际上对高度危险活动采取适当鼓励的立场,通过设立自甘风险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度危险行为人的责任。法律上规定自甘风险,既合理分配了责任,也可以实现损害的预防。

法律上确立自甘风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免除危险体育活动中参加人一般过失的侵权责任,保障此种体育活动本身所要求的充分的活动自由;二是促进相关体育活动的正常发展,避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对其不当抑制。立法机关认为,参加者自愿参与具有风险性体育竞技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在法律上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于自愿参加对抗性、风险性较强的体育活动,以及学校等机构正常组织开展体育课等活动中学生受伤发生纠纷时,明确责任的界限是有利的。

三、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包括:

1.受害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文体活动并非一个法律术语,包括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文化活动一般不具有风险性,而体育活动可分为零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活动。受害人必须是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不包括受胁迫参加的文体活动。文体活动的风险,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也不为社会公序良俗所反对,且此种风险通常被社会所认可存在或者难以避免。

2.受害人遭受损害。受害人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一般是人身损害。

3.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来源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且其他参加者的致害行为必须与活动固有的风险有关。

4.行为人只有一般过失,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言外之意,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其他文体活动参加者受到损害,自然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的区别

1.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自愿同意他人对其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某种加害。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同意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受害人明确作出了同意对其实施加害的意思表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其实施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二是同意加害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且不超过受害人同意的范围。

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的区别表现为:一是适用范围不同。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害人同意适用范围比较广,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一般行为均可适用。二是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知情程度不同。自甘风险的受害人对于参见文体活动的风险性是知晓的,但对是否遭受损害、损害程度并不知情;受害人同意中对其损害的发生、损害的性质、损害的范围是知晓的。三是损害发生是否符合受害人的意愿不同。自甘风险中受害人并不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受害人同意中的受害人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

2.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虽然十分相似,但二者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责任的不同抗辩事由,仍然具有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自甘风险仅适用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过失相抵并未限制适用范围。二是适用条件不同。自甘风险的受害人同意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加害人仅限于风险活动的其他参加者;过失相抵并无限制。自甘风险的加害人仅限于一般过失;过失相抵的加害人并无限制过错的情形。三是法律效果不同。自甘风险适用的结果是行为人完全免责;过失相抵适用的结果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五、对案例20的简要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首次引入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以往民事法律空白。本案系典型的体育竞技领域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例,法官根据竞赛惯例、运动强度、肢体接触合理范围等因素多方面考虑,认定被告在运动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促进文体活动健康发展的同时,通过结合特殊的空间、时间、原因力等因素综合考量,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利益。

正是由于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等固有特点,受害人对于自身能力以及运动危险系数均有所认知和预见,仍自愿参加的,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若相对方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并不具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得基于公平原则要求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后果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一是对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培训、教学、排练等活动一般认为不属于自甘风险。二是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为活动的参与者,例如案涉篮球比赛中对观众造成的损害就不包括在内。 AifW2LGBkKOcqfiSdrj0Jj+OQft0JMPKS6rR/RosmmpoPSDoHHSPFwvUdpAbRuHI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