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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第三人过错

一、问题的提出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以被告侵权为由起诉请求其进行损害赔偿,而被告往往以该损害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本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应减轻部分民事责任,即以第三人过错为由,提出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该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研究第三人过错之前,先看一则案例:

案例19:物品损失应当由合同相对人赔偿还是第三人赔偿

2021年10月21日,某医学会所有的小区五号楼三楼房间内暖气管道漏水,将楼下一楼五金商行房间内的物品浸泡,经司法鉴定其因漏水产生的损失为3.2万元。医学会漏水的三楼房间自2011年起,供热处于报停状态。2021年4月26日,城建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施工案涉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承包范围包括采暖工程,计划施工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31日。10月14日,热电公司与医学会签订停止供热合同,案涉楼房继续停止供热,由专业工作人员将所要报停房屋暖气供热、回水管段断开,拆除阀门并堵好,以免发生漏水事故。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安装公司施工改造后的房屋室外供热管道应保持原状态,即改造前某一房屋室外管道是断开的,改造后此处还应处于断开状态,以免发生热能浪费、室内漏水等事故。供热主管部门在发现安装公司存在误接原报停供热管道的情形后,又向安装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进行核实整改。因此,应认定安装公司对其误接的原供热报停用户房屋室外管道负有断开义务。本案漏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安装公司在施工时将医学会原报停断开的房屋室外供热管道误接,事后又没有及时断开。安装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试问:如何理解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责任?

二、第三人过错的法律意义

自己责任原则是近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依据自己责任原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受害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所列被告的行为可能并不具有可归责性,被告的行为并非损害发生的真正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只是名义上的侵权人,其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由真正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关于第三人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造成,即该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有全部的原因力,可以构成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一般而言,这里的第三人过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责任主体是一般侵权关系的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外的人。第三人是过错的主体,造成损害的过错不属于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任何一方。狭义上的第三人过错,是指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广义上的第三人过错,则是指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仅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该第三人不限于自然人,还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是该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一般而言,该第三人与侵权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也没有与侵权人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第三人与侵权人之间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被侵权人损害,将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第三人过错引起的侵权责任属于自己责任的范畴。一般的侵权责任属于自己责任,自己责任是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两项基本原则之一。被侵权人所受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根据自己责任原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此时如果第三人无力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无法找到第三人,被侵权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显然自己责任原则在面对复杂的侵权行为活动时,将无法有效地发挥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第三人介入时,根据具体的侵权类型,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如补充责任、替代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从而实际保障了被侵权人的权益。四是在责任后果上是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责任的依据。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责任的依据。第三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其后果并不都是免责,如果第三人过错与行为人的行为相结合而致损害,则后果为减轻责任。

上述情形是针对第三人过错行为一般情形而言的。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场合,谁有过错,谁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而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全部过错,当然就要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样,在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场合,尽管首先推定实际加害人具有过错,但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自己没有过错,就构成第三人侵权行为,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责任。但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第三人侵权行为具有特别的要求。这是因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行为类型中,法律将有些第三人侵权规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有关责任承担规则实际上较为复杂。区分不同情形予以适用,也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的关键。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第三人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适用。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内,被告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而且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原告所遭受损害的全部原因,即第三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百分之百的原因力,这时的被告根本不符合相应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当然不承担侵权责任。在过错责任适用范围内,例如,甲在骑车下班途中,遇到乙和丙在路边斗殴,乙突然把丙推向非机动车道,甲躲闪不及,将丙撞伤。在本案中,甲对丙突然被推向他车前的情况是不可预见的,因此甲没有任何过错,丙的损害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适用也遵照这一规则。从另一个角度言之,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实际上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人。

2.第三人过错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适用。此种侵权行为类型是指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此时第三人存在故意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遵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要适用相应规定的做法。比如,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如果被侵权人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动物致害案件中,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这时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此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并无本质区别。如《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述情形都要以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为前提。

四、对案例19的简要评析

本案系房屋室内供热管道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五金商行的损失是由其楼上医学会房屋室内供热管道漏水造成的,其对于漏水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医学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学会对于发生漏水事故的案涉房屋持续办理供热报停手续,该房屋室外的供热管道在安装公司进行改造前应当处于断开状态,医学会无法预见案涉房屋室外已断开多年的供热管道又被安装公司重新连接上,其未进行检查确认并不存在过错,医学会对于五金商行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安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漏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安装公司在施工时将医学会原报停断开的房屋室外供热管道误接,事后又没有及时断开。安装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热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热电公司对于医学会案涉房屋室外供热管道不负有断开义务,漏水事故的发生不是热电公司对于该房屋室外供热管道维修、养护不当造成的,热电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AifW2LGBkKOcqfiSdrj0Jj+OQft0JMPKS6rR/RosmmpoPSDoHHSPFwvUdpAbRu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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