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或减轻行为人侵权责任的理由。免责事由之所以能免责,是因为这些事实的存在使得侵权责任的某些成立要件不具备,从而无法成立侵权责任。
《民法典》总则编对免责事由中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本章仅介绍侵权责任编所规定的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
侵权责任编在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过失相抵、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二是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