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质上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但由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有重大区别,故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显得尤为重要。
在研究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之前,先看一则案例:
某纸箱厂七层家属楼南侧阳台下修建有一乒乓球台。该楼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中曾数次发生玻璃坠落事件,但纸箱厂未及时进行修缮。某日下午7时许,居住在该楼的被告陈某某酒后关阳台南侧窗户时,玻璃坠落并破碎,玻璃碎片下落插入当时正在打乒乓球的原告唐某某头顶部,致其受到损害。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对自己住所阳台窗户管理及使用不当,造成玻璃坠落致人伤残,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纸箱厂作为该楼所有权人,在工程验收时未能查明玻璃安装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就合格验收;在屡次发生玻璃坠落事件后也未采取预防措施;且不考虑安全问题,在该楼旁修建乒乓球台,对此事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判决:由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8000元,被告纸箱厂赔偿原告6000元。宣判后,唐某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纸箱厂作为该楼所有人,应对唐某某致伤负主要责任。陈某某系房屋使用人,对唐某某的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分担责任有误,赔偿数额偏低,应予改判:由陈某某赔偿唐某某8000元,纸箱厂赔偿唐某某1.2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并无差别,但适用法律不同。一审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审法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试问:何谓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何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所谓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
所谓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实现,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主要特征。
对于过错推定原则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还是附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只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
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仅仅是一种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
有学者则认为,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因此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当然,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后来有所变化,他认为:我国侵权法应当采纳英美法的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实际上是通过过错推定的方式来实现的。但是,过错推定的概念主要在法国法律中采用,并没有形成一种普遍采纳的概念,而且它还包括一般的过错推定与特殊的过错推定两种形态,严格责任实际上指的是其中的特殊过错推定。同时,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在侵权法中适用严格责任并无不可。
后来认为,过错推定应当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不能被过错责任所替代,亦不能被严格责任所替代,过错推定原则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符合我国传统的司法习惯,已为民众所接受,是值得肯定的。
既为“推定”,则此推定的事实就具有表见性、权宜性和假设性。表见性的事实,与真正的事实未必相符;权宜性的认定,与终局的认定未必相符;假设性的认定,假设倘若不实则认定将随之更改。准此,推定可以反证推翻。过错推定制度有减轻赔偿权利人举证责任的功能。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时,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从以上构成要件看,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在原《民法通则》中,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
在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转换时应当注意的是:(1)行为人被推定为有过错。实施了危险行为的事实本身就说明行为人有过错,这种过错无论是就危险产生而言,还是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而言,均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2)形成危险就应承担危险责任。有鉴于此,既然已使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之中,按照危险形成者应该承担危险责任的原则,行为人就应当对危险行为负责。(3)举证责任转换的反映。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者证明手段是缺失的。从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角度而言,实现举证责任倒置,又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而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反映了法律在“无辜的受害者”与“无辜的加害人”之间优先保护受害者利益的立场。
2.过错程度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不同程度以确定行为人的不同责任,特别是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要视双方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鉴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本身是被推定出来的,既然这种过错具有或然性,当然也就很难确定其大小。
3.保护力度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加大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对受害人保护力度不大,救济不周;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方面考虑而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对加害人强化了严格责任,对受害人保护力度较大,因此,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受害人提供救济。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下述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是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意识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违反案例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三是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四是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对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五是在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及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他侵权责任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属于“建筑物脱落”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建筑物砖瓦或者墙皮脱落、建筑物悬挂的广告牌脱落等。建筑物发生脱落致人损害,通常是因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建筑物管理不慎所致,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没有对建筑物及时进行安全维护,尤其是高层建筑,一旦有物件掉落下来,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这就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对建筑物履行严格责任,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严格管理。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改判,其改判的主要依据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处理本案时,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认为陈某某酒后关阳台南侧窗户时,玻璃坠落并破碎,系对受害人人身损害具有主观过错,进而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而二审法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处理此案,因该楼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中曾数次发生玻璃坠落事件,住户普遍提出意见,但纸箱厂未及时进行修缮,故推定纸箱厂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对加害人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