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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说

一、问题的提出

何谓“归责”,即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当以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理论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的规范都与归责原则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准确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就能理解和掌握整个侵权责任规范的功能和归责目的,对发展侵权责任理论指导审判实践意义重大。

在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前,先看一则案例:

案例6:本案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原告陈某金之夫、林某鑫之父林某圻乘坐本单位司机驾驶的三菱越野吉普车从莆田市前往福州市。该车在以时速90—100公里行驶途中,挡风玻璃突然爆破,造成副驾驶座位上的林某圻因爆震伤致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查明玻璃爆破原因,双方商定封存破损挡风玻璃交由被告日本三菱工业株式会社设于福州市的某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保管,共同委托中国境内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而后,被告却擅自将封存的挡风玻璃运往日本生产厂家鉴定,并出具质量报告称:“挡风玻璃本身不存在品质不良现象,破损系由外部原因造成。”原告方将被告从日本运回的破损玻璃委托国家质检中心进行鉴定,因玻璃拆卸后多次运输已经相当破损而丧失实物检验条件,该中心仅凭玻璃破损照片和破损玻璃实物作出推断性结论:前挡风玻璃为夹层玻璃,在不受外力作用下自身不会爆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在林某圻死亡问题上有过错,林某圻的死亡与被告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诉请赔偿林某圻死亡所遭受的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在不能举证排除挡风玻璃缺陷及其与林某圻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在否定国家质检中心推断性分析结论证明力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试问: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何意义?两大法系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如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归责原则体系如何?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意义

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归责”,即为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根本含义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其核心是决定何人对侵权行为的结果负担责任时应依据何种标准。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如果将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作为起点,将侵权责任作为终点,归责就是连接这两个点的过程,是为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准则,而且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作用范围只限于侵权责任,其意义只是解决责任的根据。当然,侵权责任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必须体现出民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表现在: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对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政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较好地协调了“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关系,既可以让个人的活动自由得以保障,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又可以使社会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现代侵权责任法维护弱者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

2.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确定,有利于司法人员公正处理侵权纠纷案件。不同的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成立与否寻求根据,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在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被告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有利于当事人和广大民众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当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对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承担所遭受损害的事实,由加害人承担没有过错或系依法免责的举证责任。

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归责原则体系

归责原则体系是由各个归责原则所组成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归责原则体系化的标志在于:各归责原则彼此间是协力合作、相互补充的,各归责原则的确定是合理的,并能指导各类侵权纠纷的归责,充分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一)归责原则的观点之争

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化,历来为学界所争议,其主要观点表现为:

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该观点以王卫国教授为代表。 该观点否认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确认任何其他的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来解决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新问题,如特殊侵权责任案件。同时认为,在现代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越来越重要,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而过错推定责任性质上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因此,侵权责任编的归责原则实际上只有一个,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都不属于归责原则。

2.二元归责原则说。该观点一般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同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张新宝教授认为,二元归责原则符合当今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潮流。过错推定责任、危险责任和公平责任不宜确立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运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大陆法系属于过错责任的一部分,在英美法系属于严格责任的一部分。危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形态。

3.多元归责原则说。有学者主张多元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有学者主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种单独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作为一种责任形式。 有学者主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应当采取多元归责体系,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二)作者的观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归责原则体系应当采用的是“三元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依据法律规定分担损失规则。

侵权责任编的归责原则体系均有法律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编的归责原则是具体侵权法律规范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律规范适用的一般准则,所有的侵权法律规范都必须接受侵权责任编的归责原则调整。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侵权责任编的归责原则统一调整侵权法律规范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系通说。如果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纳入过错责任原则之中,那应该是二元归责原则体系。因此,“二元归责原则”与“三元归责原则”并无本质的区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规定是公平分担损失,但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原《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均没有将公平分担损失规定为一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基于公平责任的目的,不在于对行为人的不法过错实施制裁,而在于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失的立法认知,认为公平责任只是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范围所依据的准则,是在责任归属确定以后解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而非确定责任归属的一项独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在原《侵权责任法》制定颁布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裁判规范及司法解释中虽然没有系统规定归责原则的一般规范,但通过解读涉及公平责任的相关条文 ,基本可以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平责任作为独立归责原则的否定性立场。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张某艳诉张某华、杨某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裁判要旨中,则直接表明了不承认公平责任为一种独立归责原则的司法立场。 该案载明的裁判要旨是:“在本案中,被告所居住的一楼房屋突然起火,致使租住二楼的原告在逃生到一楼时被火烧伤,在起火原因不明,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并非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不具有明确的归责基础,与其说其是归责原则,不如说是损失分担原则。

其实,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进一步细化,从立法、理论和实践上均具有重大意义。在立法上体现了国家对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政策,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体现了国家对行为人过错的消极评价,以发挥侵权责任法的规范功能。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国家对于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符合现代侵权责任法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在理论上体现了建立科学的归责原则有助于厘清侵权责任法中的基本问题,对于侵权责任编的法律规范具有统率作用,有利于对侵权责任相关规范进行科学分类和识别归纳。 在实践上有助于司法人员准确处理不同类型的侵权纠纷案件,也有助于当事人掌握各类归责原则,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对案例6的简要评析

该案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迥异,其根源在于对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一般侵权抑或产品质量侵权的不同认知,从而选择适用了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和准则。一审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原告承担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证据,且生产厂家出具报告认为挡风玻璃不存在质量问题,系外部原因造成,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让生产厂家举证证明挡风玻璃破损系受害人所为,则可免除赔偿责任,被告不能排除受害人损害与挡风玻璃破损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的侵权责任。

通过对这一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分析,可以清楚得出如下结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仅是立法基于对各种评价性的法律价值要素过错、损害、公平等可归责事由的判别所确立的归究侵权责任的根本标准或最终标准,对于各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立法规则的设计具有决定性的规范和指导意义,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侵权纠纷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裁判规则。正确选择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侵权责任的准确判定具有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IlVPE9o+CcJWGSOJEoHSmHioPCyfH0aiCbtuOoLh1w/AbEK1c+MmUKLs+CMmSy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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