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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考情分析

本讲内容主要通过客观题考查,可能涉及分值1-3分。


在本讲的众多权利分类中,除了原权与救济权、期待权与既得权之外的分类均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依据客体不同的分类和依据作用不同的分类,考试命题必然会有涉及,学习时,每一个细节均不能放过。

民法是权利法,故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权利。关于权利,内容繁多,其中权利的分类是考纲明确要求掌握的内容。按照不同的标准,需要掌握的权利分类如下:

一、依客体分类: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财产权——物权、债权。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综合性权利——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性质,如著作权。

按照客体不同划分权利的基本类型

本分类中的常见考点归纳如下。

(一)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需要掌握两点不同:

1.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79条之规定均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种责任方式,此种类型的责任方式,通常是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才加以适用。

2.当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关于此问题的核心法条如下:

民法典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点总结]

1.侵害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则有。何谓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

通常认为,是正常人觉得有精神价值者。如考试中曾经出现过的结婚仪式纪念照、定情信物等。

[例题] 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本案中,张某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分:两者共同构成人身权

1.人格权

是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并且与主体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人人平等,人皆有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婚姻自主权等;另外,还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一般人格权益。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相对于人格权,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非人皆有之。具体包括:

(1)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享的一种身份权。此权利为绝对权。

(2)亲属权:因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关系中主体之间彼此享有的权利。鉴于配偶权已经成为一项独立的身份权,故此处的亲属权是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身份权利。具体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3)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例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人身权的有:

A.王某将金某口中种植的假牙打落

B.李某干涉其已成年的儿子小李变更姓名

C.陆某离婚后多次阻拦前妻齐某探望孩子

D.记者赵某将游客张某不文明行为拍成照片

二、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1.主权利——含义: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单独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含义:以其他权利为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的权利。从权利的从属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成立的从属性;

(2)消灭的从属性;

(3)处分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从权利的典型代表。

[例题] 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用自己的房屋一栋做抵押。试回答:

A.银行享有哪些权利?

B.这些权利关系如何?

C.一个权利消灭对于其他权利的存续是否有影响?如果有,是什么影响?如果没有,为什么?

三、依义务主体的范围分类:绝对权、相对权(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等。

2.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例题] 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问题: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

四、依权利的作用不同进行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一)形成权

1.含义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等。此种权利,单方决定法律关系的命运,因此,效力极为强大。

2.形成权的基本类型

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抵销权、撤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

3.形成权的行使与限制

(1)形成权必须行使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行使则没有法律后果。

(2)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明示与默示]一般需要明确表示,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默示亦可,如受遗赠人的沉默则视为拒绝接受。

[直接与间接]直接行使的,单方通知即可;间接行使的,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如因欺诈而产生的被欺诈人撤销权就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来实现。

(3)形成权行使的限制:

通常而言,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此期间一般为法定,当没有法定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如抵销权的行使,没有法定,当事人就可以约定。

(4)行使形成权的特殊要求:

①行使形成权态度要明确(干净利索脆,不能太暧昧);

②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出尔反尔;

③行使权利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4.考试中的关于形成权的常见问题

(1)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是否为形成权?[答案:否!催告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

(2)监护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的追认是否为形成权?[答案:否!纯获利益的合同根本不需要追认!如果将纯获利益的合同改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答案与此相同]

(二)支配权与请求权

1.概念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人→物或智力成果,如所有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人,如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请求权。

2.特征

(1)支配权与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不同:

支配权义务人不特定,故而称为对世权、绝对权;

请求权权利义务主体都特定,因而被称为对人权、相对权。

(2)是否具有排他性。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容性,不具有排他性。

3.考查角度

(1)财产的一物二卖,两个债权的相容和平等,而所有权只能归属于一人;

(2)破产财产的分配,各自按比例清偿,但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优先;

(3)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比较:看请求的对象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属,是一个可以简单参照的标准。

物权请求权:要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如遗失人主张返还遗失物。

债权请求权:索取属于他人的东西!如甲乙达成买卖电脑合同后,甲请求乙交付电脑。

(三)抗辩权

1.含义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象地说,就是对于请求权说不的权利。

特别提醒

抗辩权VS否认对方权利

否认对方的权利,理论上也称为不需要主张的抗辩。与真正的抗辩相比,区别在于是否承认对方的权利,真正的抗辩,以承认对方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例题] 甲的狗将乙咬伤,乙请求甲赔偿,甲主张狗咬人是狗的问题,自己没有责任。这是否在行使抗辩权?

2.类型

(1)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的抗辩;

(2)一时的抗辩权→合同编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例题]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五、依据权利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原权与救济权: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概念

1.原权:基于常态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如出生、合同等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就属于正常状态下的权利。

2.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后,法律赋予的进行救济的权利。这是对于原权的救济。通俗理解: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对违约、侵权等的请求权。

3.请求权是原权还是救济权?关键看权利产生的原因!

(1)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原权。

(2)甲的狗将乙咬伤,乙请求甲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救济权。

[例题] 试辨别AB两项表述中的权利是原权还是救济权?

A.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B.权利不行使超过特定期间,则超过诉讼时效

(二)权利如何救济

1.权利救济的方式

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在民法考试中,私力救济比较重要!

2.私力救济的种类

(1)自卫行为

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构成要件:

①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主要是债权);

②情况紧急,别无选择;

③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强制侵害人的人身、财产;

④尽快纳入公力救济途径。

[例题] 甲经常在乙经营的酒店招待朋友,但常常拒付餐费离去,乙多次到甲家催要未果。一日,甲又来乙的酒店就餐,用餐完毕未付餐费即欲离去,乙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对乙行为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若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属于自助行为

B.乙若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属于自助行为

C.无论乙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还是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均属于自助行为

D.无论乙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还是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均不属于自助行为

六、依据权利成立要件是否齐全:既得权与期待权

1.既得权

成立要件已经完全齐备的权利,如所有权。

2.期待权

成立要件尚未齐备,且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动产买卖中卖方交付动产后,由于买方尚未付清价款,在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情形下,买方此时对该动产的权利就是期待权。 3wP4aibT23ew0uffhabDjmnwa6NM7YAhgHPXbMSOReBKXtPay5/aXflkE0nQt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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