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皮尔士对于认知的核心论述是“符号学”或者关于符号的理论。符号是指任何一种——用来指称独立于自身的客体——事物。因此,“三角形”一词就是一个符号,用来代表和支撑几何图案。在描述使用符号的情景时,皮尔士区分了(1)符号自身(被说出或写下的“三角形”一词),(2)符号的客体(作为指代对象的三角形),(3)符号的“诠释体”,它是起到解释或翻译原始符号作用的另一种符号(对“三角形”的解释将会是“三边平面图形”)。既然符号的使用,在皮尔士看来,是心灵的特权,那么,解释者,也就是运用和解释符号的人,或许就应该被列为符号情景中的第四点不可分割的要素。皮尔士的符号理论支撑着他的整个认知理论;在知觉认知中,知觉对象是被认知的客体的符号。他的知觉理论主要是实在论。“没有任何事物能够阻止我们把外部事物作为它们本真的样子来认知,并且极有可能,我们在无数多的情况下就是这样认知事物的……”在他的符号理论的背景下,皮尔士又提出了相应的真理理论:只要在被视为符号的命题和命题所指称的客体之间存在着对应,这个命题就是真的。对真理的追求就是向着理想真理的不断接近——一个永远无法完满实现的理想。皮尔士对于获得绝对确定、直觉真理之可能性的否定——他的易谬主义学说——是他的认知理论的标志性特征。易缪主义的原则事实上意味着,没有任何综合陈述可以最终并彻底被证实。“有三种东西,我们永远都不能希望得到,即绝对的确定性、绝对的精确性和绝对的普遍性。”然而,不可将易谬主义同不可知论或怀疑论混淆起来。任何具有清晰意义的问题都是可以回答的,在此意义上一切都是可知的,只要我们的研究进行到足够的程度。尽管不可能知道一切,但一切都是可知的。随着知识的进步,我们带着与日俱增的确定性获得越来越多的知识,尽管我们不能以绝对的确定性来认识任何事物,也无法奢望获得关于一切事物的知识。没有任何足够大的数字,可以用来“表达已知事物的数量同未知事物的数量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