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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恢复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一、民主政治制度的恢复建立

1949年9月始兴县和平解放后,中共始兴县组织接管了国民政权,建立了县人民政府。同时,成立中共始兴县委员会,开始建立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的民主政治制度,“人民公社”建立后,强调党委的一元化领导。“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这种党领导下的民主政治制度遭到破坏,县委及其工作机构陷入瘫痪状态,不能行使职权。1969年12月,中共始兴县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重新选举产生了中共始兴县第三届委员会。虽然当年县委机构得到重新恢复,但县委与县革命委员会的职能难以区分,县委的职能仍旧受到较大的制约。直至1980年12月召开中共始兴县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始兴县第四届委员会。同月,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简称《选举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召开了始兴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县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宣布撤销始兴县革命委员会,并选举产生始兴县人民政府。至此,县委领导下的民主政治制度得以恢复。

县委加强对政权机关的领导,通过设立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察推荐等工作,支持县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县第四次党代会闭幕后,先后于1980年12月和1981年12月分别召开了县六届人大第一次和第二次会议。县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太平镇举行,会议代表共213人,出席会议代表有203人,列席会议的县政治协商会议委员61人。会议宣布撤销始兴县革命委员会,并以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同时,选举出县长1名,副县长5名;县法院院长1名,县检察院检察长1名。会议收集到代表提案共113件。闭会后,由县政府办理并答复代表提案有63件,占提案总数的55.75%。第二次会议出席会议代表有214人,列席会议的县政治协商会议委员58人。会议中心议题是: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批准1982年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1980年县财政决算以及1981年县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1982年县财政预算报告。同时,还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会议收集到代表提案共120件。闭会后,由县政府办理并答复代表提案有75件,占提案总数的62.5%。

这两次县人代会按照新修订的《宪法》行使职权,把县委重大决策按法定程序转化为权力机关的决定,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其中县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恢复自1963年9月召开始兴县第五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以后中断18年之久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选举产生始兴县人民政府,结束自1968年2月以后持续13年的始兴县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会议还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作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从而健全始兴县的最高权力机关。

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恢复工作顺利进行。1980年10月,全县13个人民公社1个镇,根据新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在完成县第六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后,分别召开公社、镇第六届人大会议,选举产生公社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委员,红旗镇(县城镇)的正、副镇长和委员。这次公社、镇人代会,也是在1962年12月召开公社、镇第五届社员代表大会以后重新恢复召开的,标志着基层民主法制的恢复并走向正常化。

在县和基层政权机关恢复后,县委着重抓好政权建设的四大重点工作。一是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端正思想路线。县委要求各级政权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继续深入学习中共十一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自觉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一心一意致力“四化”建设上,引导、激发农民发展集体生产,使农村尽快富裕起来。二是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培养和选拔中青年干部,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县委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对具有专业知识、精通业务技术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有实践经验能刻苦学习的工农干部,选拔担任各种领导职务,同时,注意培养妇女干部,着力把政权机关的领导班子配备好。建立和健全对干部任用、考试、考核、奖惩、训练、提拔、调动、辞职、退休等制度,并对政府的各职能领导班子,明确职责范围,提高办事效率,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三是搞好党风建设,克服官僚主义。县委在抓党风建设的同时,着重改进领导作风,坚决反对领导干部的“一言堂”、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坚决禁止生活特殊化、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和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四是发挥纪检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监督。对营私舞弊、受贿收礼、滥发奖金和利用职权搞特殊,目无党纪、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甚至诬告、陷害、蓄意中伤等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现象,必须严肃处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促使政府工作人员致力把政府工作做好。

1982年,县委贯彻省委《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并建立相关制度,保证人民拥有各种渠道和方式来行使“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县委要求,县、社(镇)两级行政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真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人民代表的批评和所提出的建议,对人民代表所提出的各种质询应作出负责的说明和答复。在日常工作中,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注意集思广益,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广泛征求合理化建议,特别要注意充分发挥熟悉业务和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各企业单位还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负责人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领导工作。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也建立专门的机构及人员负责,重大的信访问题由领导亲自处理。

县委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支持县政府正确行使职权,改变过去“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状况。同时,按照县党政领导交叉任职的规定,县委提名并经上级党委批准,由县委副书记作为县长候选人。此外,在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中设立党组,并设立县委政法委,对司法机关履行监督、联系和协调的职能,发挥好县委对县政府和行政司法机关的领导作用。 89UXk4rz2A9ZzC+L2px32RPCoabvVw333e8dkw3Ak+u+RWh1pe6KlTMczdSEH9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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