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所录金石,包括刻在石头上的碑刻、摩崖,桥额,以及铜、铁等金属器物上的铭文等。石柱联、灯柱题刻、界石、墓碑等石刻,以及砖瓦上铭文、无款门眉、无款墓额、无款桥额,原则上不作收录,特别重要者例外。金属器物仅收录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铭文。
二、个人收藏的金石器物,因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和私密性,难以确定其来源,或其来自非鄞州区的金石器物,原则上不作收录,重要者例外。
三、本书收录金石范围,时间系古代至1949年10月1日前,空间为现鄞州区行政区域内。
四、为充分尊重原金石,金石文中异体字、假借字、错字、别字,按实际文字抄录,不作改正。汉字大小写混用情况不改,且为阅读方便和读者利用,文字全部改录为通用简体字,并进行了标点。如助款和年份中,念(廿)、伯(佰)等别字一概不改。相应附录拓片或照片,并注说明。金石文字中己、已、巳时常误刻,此次抄录时按文意进行修正。
五、金石中文字,原则上以自上而下,自右而左的书写习俗抄录。但也不限定抄录方向,其顺序依书写者实际书写顺序为准。
六、金石中所缺文字,用“□”号标注。如文献中有记载,依文献补全,所补文字外加“□”。如文字残缺严重,且无法确定所缺字数,为便于读者阅读,最大限度保持原金石文字排列格式,所缺部分则用“……”代替。
七、部分残损严重,文字无法成篇的金石文字,抄录时,则依旧呈现原文字排列样式,也不再标点。
八、收录金石以所在镇(街道)为第一级目录,按现行行政区划排序。因区文物保护管理中心、东钱湖镇文化站、南宋石刻公园等单位较为特殊,收藏的金石来自各地镇、村,甚至其他区(县),因此,作为一级目录单列。天童禅寺、天童森林公园、阿育王寺、阿育王寺后山现存金石较多,因此,也均作为一级目录单列。目录内按年代先后顺序排列为二级目录。为便于读者查找,文末附以按年代排序的全部金石目录。
九、庆安会馆因隶属于市文化遗产管理研究院,其所存碑刻来源不一,且属暂放,变动性较大,故仅登录原属庆安会馆内碑刻及庆安会馆相关常设展中碑刻。
十、部分金石,因顾及安全,现存地只列村名,不再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