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4日政协第十三届青海省委员会第十一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以及省委关于大兴调查研究的部署要求,加强对视察考察调研的组织协调,提高调查研究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进视察考察调研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政协视察考察调研包括省政协领导同志和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政协委员、有关方面人士在省内外开展的视察调研和学习考察活动。
第二条 省政协视察考察调研要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聚焦年度协商计划和调研视察工作计划,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为主线,认真落实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要求,确保各类视察考察调研务实高效。
第三条 省政协主席带队开展视察考察调研,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1名电视台随行记者开展摄影报道工作,副主席带队的视察考察调研原则上不安排随行记者。
第四条 视察考察调研实行团(组)长制,根据调研组带队领导实际,由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或驻会副主任担任,同时根据需要可设副团(组)长1名,负责视察考察调研工作开展期间的统筹领导。
第五条 视察考察调研要突出专业性,严控团组规模,合理安排团组人员,主要以委员和专家学者为主,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基层政协负责同志参加,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
第六条 视察考察调研团组中的中共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活动时间在5天以上的,应根据工作实际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引领。临时党支部设书记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书记和其他支部委员。团组工作结束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七条 视察考察调研开始前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调研主题、目标任务、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以及步骤方式等要素,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省政协主席审批执行。
第八条 组织视察考察调研之前,应召集调研团(组)成员围绕主题开展集中学习和交流讨论,学习掌握中央和省委相关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打好思想理论基础;重点协商议政课题在组织视察考察调研之前,须召开情况通报会,邀请业务对口单位围绕主题介绍情况,通报工作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增强视察考察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各部门组织开展视察考察调研,要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书面调研、座谈交流、实地调研、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切实把情况摸透、把问题找准、把建议提实。
第十条 重点协商议政课题视察考察调研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安排召开调研组研讨会,围绕调研情况开展交流研讨,并就调研报告的框架、主要内容、重点问题、对策建议等形成共识,为起草好调研报告确定思路方向。
第十一条 针对重点协商议政课题,承办部门结合调研和交流研讨情况,高质量起草调研报告,做到主题突出、观点鲜明、言简意赅,报告形成后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分管副主席审定后,由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签批后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调研报告报送后,承办部门要及时跟踪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成果报告的批示情况以及职能部门采纳落实意见建议情况。领导同志批示情况和采纳落实情况分送办公厅秘书处和新闻宣传处。办公厅秘书处根据领导批示情况,编发“领导批示”,新闻宣传处及时宣传报道协商成果吸收采纳、转化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各部门开展视察考察调研,应严格落实请示汇报和请假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 各部门开展视察考察调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规定,坚持注重质量和实效的原则,提倡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化问题研究、了解真实情况,确保视察考察调研质量和效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轻车简从、简朴节约,拒绝超标准接待、层层陪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防止扎堆调研。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