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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编纂指导思想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鹿城区公安分局建局40年来的发展历程。

二、记述范围

本志作为专业志,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县区局)的职能及其具体业务情况的历史与现状为本志的记述范围。本志采用公元纪年。各节首次出现时加注公元纪年。

三、记述时限

本志记述上限起至1984年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建立,下限断至2023年12月,为保持记述的完整性,志首图片、大事记、历任局长及政委简介下限延至2024年4月,个别章节内容适当上溯下延。

四、体裁

本志体例为章节体,采用图、表、述、记、志、传、录等诸体并用,随文插图。概述和大事记总括全志,中列专志27章,各章按照公安业务分类兼顾机构设置情况,横排门类,纵述史实,用第三人称秉笔直书。正文中表格及插图编码采用“章的序号+本章第几个表(图)的序号”。如:第五章第3个插图的编码为“图5-3”;第十章第2个表编码为“表10-2”。本志数据,一般以统计部门所提供的数据为准,表格中的空格表示无该项统计数据或统计数据不详。

五、地名及机构名称

本志涉及的机构、官职、地名均按当时实际名称记述。专有名称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其后用简称。计量单位按照不同时期的计量单位记载。作为行政区划称谓特例,本志中凡未冠以行政区划专名的“省”“市”“区”分别指代“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其他行政区划名称一律采用行政区划“专名+通名”表述。浙江省公安厅简称为省公安厅,温州市公安局简称为市公安局。志中的“省厅”“市局”即指“省公安厅”“市公安局”。作为机构称谓特例,文中凡出现机构名称“鹿城分局”“温州鹿城分局”“鹿城公安分局”“鹿城区公安分局”及未冠以机构名称专名的机构简称“分局”均指代“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本志记述事项时,涉及行政区划名、地名、机构名称均用时称;记述跨温州市公安局城区分局(1984年2月至1985年3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1985年3月—)2个时期事项时,机构名称简称统一用“分局”指代。

六、公安系统业务术语和法律术语

公安系统业务术语尊重历史习惯,法律术语依据当时有关政策法规表述。对“反革命分子”“违法犯罪分子”“案犯”等术语于1997年3月14日起均按修订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称为“犯罪嫌疑人”。《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考评记分办法》《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合称《温州市公安局局规》,在本志中简称为《局规》。

七、入志人物

本志收录人物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对于人物简介、人物表中收录的各类模范人物(获得省级以上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市局三等功以上功臣、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个人及集体名录来自历年档案记录),采用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述。对于入志的分局领导,各科队所、消防所录领导,采用简介或表格的方式予以记述。

八、资料来源

本志资料主要来源于档案、报刊、网络、典籍、实地调查及口碑,不一一注明出处。 rrp3DQutSb2XHdNXhclFEnrSc8dlzuIrF2XFZwz6i9dcxo+RxkHSD5WInn0wjo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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