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州志》汇编校注对《鹤峰州志》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创修版、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重修版、同治六年(公元1867年)续修版、光绪十一年(公元1885年)和二十五年(公元1899年)续修版等五个版本进行汇编校注。原文16万余字,全书以现行通用简化汉字为标准进行编辑。
一、原文中需要注释的词语,在句末用数字序号标注。
二、原文中合适的位置进行段落尾注。
三、朝代年号统一注释公元纪年,如“ 淳化元年:公元990年 ”。
四、注释序号的连续随原文需要注释的段落自行结束。
五、有的字、词可能因为不同的语境而释意不同或为便于无障碍阅读,在注释中会有重复。凡词条中的生僻字或不常用字、词均在注释时标注拼音。句中有多个词条需要注释的,在同一序号内进行多个词条注释。
六、《鹤峰州志》汇编校注以《鹤峰州志》道光二年重修(州署藏版)为基准,按卷目分类汇纂不同时期的续修内容。如《卷十二·人物志》汇纂的内容依次为:道光二年重修、同治六年续修、光绪十一年续修。又如《卷十四·杂述志》汇纂的内容依次为:道光二年重修、同治六年续修、光绪十一年续修、光绪二十五年续修。
七、《鹤峰州志》汇编校注将原有舆图等绘图,通过图片软件进行技术拼接处理,达到一图便览效果。
八、《鹤峰州志·学校志》中乐章部分有两个版本,道光二年重修(州署藏版)和道光二年影印版本中,各有不同,查影印版所载乐章应属同治六年续修版内容,故编入同治六年续修目下。
九、原文中因模糊不清而无法辨认的字、词,或因原志页面残破导致脱落的字、词,均以“□”符号替代。
十、对原文中的汉字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统一改为“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十一、原文中同义字词,直接采用本义字词,再不另加注释,如道光二年版《鹤峰州志》,知州吉钟颖《序》中的“文简而事该”,“该”古同“赅”,故修改后的原文即为“文简而事赅”。又如光绪十一年续修《山川志》载:“……自州属咸
河小湾潭发源……”此句中的“
”即“宁”,故修改后的原文地名为“咸宁河”。以及后面表述的“出长阳资坵河二百里”中的“坵”即为“丘”。
十二、原文中出现的错字或姓名错误,直接在原文中改正。如《沿革志》中的“田玄”条,里面阐述的“……施南田懋粢、东乡田绳武……”,明显出现姓名错误和姓氏错误,“田懋粢”应为“覃懋楶”、“田绳武”应为“覃绳武”,均在原文中勘正,并在“施南”“东乡”相关条目下注释。
十三、乾隆六年创修版《鹤峰州志》,作为附录之一。
十四、麻寮千户所曾建所于所坪(今走马镇所坪村),隶属湖南省慈利县九溪卫,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改土归流后,关外五十里之地拨归鹤峰州,故将《麻寮所志》作为附录之二。
十五、民国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时任国民党鹤峰县县长蔡韫主持铅印《鹤峰州志》,除《序》外,未有新增内容,其《序》作为附录之三。
十六、本志校注者草创《五音、十二律、工尺谱与简谱对应关系表》,便于查阅《鹤峰州志·学校志》所载乐章涉及的五音、十二律、工尺谱与现代简谱及春夏秋冬四季的对应关系,作为附录之四。
十七、辑录乾隆六年、道光二年、光绪三十年、民国三十八年行政区划设置和2023年鹤峰县行政村布局优化调整后的现况;辑录主要地名更易及区划变化实况,包括乾隆六年版《鹤峰州志·舆图》之《州全图》修复图。特形成《鹤峰古今区划地名对照》,作为附录之五。
十八、特简要辑录《大事记》,作为附录之六。
十九、特将其州署藏版编排为缩印本并编排页码、新增目录,作为附录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