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国发〔2010〕25号),正式拉开了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大幕。根据该意见,“低空”是指“垂直范围原则为真高1000米以下,可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划设高度范围”的空域。截至目前,中央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央空管委)办公室相继在全国组织了3轮较大规模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第一轮以军航为主,突出空域分类管理。第二轮以军民航为主,突出空域精细管理。第三轮以省级政府为主,突出空域协同管理。自2017年开始,中央空管委办公室先后批准5省开展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改革试点,包括四川省、海南省、湖南省、江西省和安徽省。
202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简称国家空管委)正式更名为“中央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强化了党对空域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赋予了中央空管委在空域管理改革方面更大的权力,为推动国家空域管理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2024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由中央空管委牵头,20个部、委、局参与,历时十年时间才完成,由此可见,无人机管理有多么复杂。该条例共6章63条,主要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加强对无人机及系统设计、生产、维修、组装等的适航管理和质量管控,建立产品识别码和所有者实名登记制度,明确使用单位和操控人员的资质要求;严格飞行活动管理,划设无人机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飞行活动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健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公布后,一系列规章陆续发布或即将发布,包括中国民航局的CCAR-92部规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首次明确了通用航空和无人机的适飞空域。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制定都已经列入立法计划。这两部法律将为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要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明确划分空域应该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管用分离”的空域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空域,实施空域动态管理,这有望打破部门利益和军地界限,有利于全国空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科学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