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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驳府兵和均田结合之说

教科书是够权威的,府兵制和均田制相结合,均田破坏府兵随之败坏之说几乎成了一些人的共识。以致唐长孺先生晚年撰述并经牟发松、冻国栋二君协助成书 1993 年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在第三篇“论唐代的变化”第三章“军事制度的变化”中,虽仍讲述了和当年所写《唐代军事制度之演变》同样的看法,第二节却出现了“通常认为受田农民的破产逃亡导致府兵制的破坏,这当然是对的”这样的语句。不过唐先生书里没有写出“这当然是对的”的理由,得另找本把理由讲得详细的书来作辩说,于是我找了王仲荦先生的《隋唐五代史》。当然,人所共知王先生是著作累累的,所撰写的《北周六典》《北周地理志》颇受学术界重视。这里以及本章第二节所指出他讲六柱国的错误,是否只是智者千虑之失?这是得先打个招呼的。

先说所谓府兵制和均田制相结合,王先生当然是这么主张的。但在《隋唐五代史》1988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版上册第一章第一节里只是这么讲府兵制和均田制相结合的:

在北周武帝建德二年,……府兵已招募均田农民来充当,军队已经对均田户开放,所以“是后夏人(汉民)半为兵矣”(《隋书·食货志》),说明府兵制已经开始和均田制结合在一起,……到了隋开皇十年,就下令“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隋书·高祖纪》),府兵户的户籍就和一般编入齐民的民籍统一起来——兵民共籍了,这是府兵制和均田制进一步结合的必然结果。

案这《隋书·食货志》所说成为府兵的夏人就不再是农民,《高祖纪》所说府兵有田可垦后和普通农户仍有区别,上一节里都已作过解释。所以即使其时均田制确已切实推行,每个农户都领受了垦田,《食货志》和《高祖纪》所说仍不能当作是府兵制和均田制相结合。至于“均田户”这个名词,在史书所记北魏齐周到隋唐的法令上以及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上都未出现过,当是今人生造了加在农户头上,以便见到农民充当府兵就可说成是府兵制和均田制相结合,说府兵制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这实际成了一种文字游戏,对论证史实是全无用处的。

王先生认为均田制破坏府兵才败坏。但均田制到隋唐时有没有破坏,在《隋唐五代史》里又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而且互相矛盾的说法。一种是上册第一章第一节讲“府兵制的发展”时说的:

府兵制既然和均田制结合起来,那末均田制的扩大,也就是府兵基础的扩大及府兵兵源的增多。……到了开皇十年,兵民同籍,府兵制进一步地与均田制结合起来,府兵的员额就大大地增加,到了隋炀帝大业八年进攻高句丽时,“扫地为兵”,动员府兵与募士的人数到达一百十三万人以上。府兵兵员的不断增多,适足以说明它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扩展这一事实。

这是用府兵员额的增加,来证实隋代“均田制的扩大”。再一种说法见于同章同节讲“均田制的继续发展”时,说:

在西魏、北周时期,关陇地区的均田制度,已经非常不足了。尽管比起山东、河北地区来,情况要好一些。到了隋代,这一授田不足的情况,也并未好转。

这里所说“均田制度已经非常不足”,自指“授田不足”,因为“制度”是没有什么足不足的。到隋代既然“授田不足”,那当然不好说均田制继续发展而是在被破坏了,这和第一种均田制在扩大的说法明明互相矛盾,可王先生没有作解说。

到上册第四章第二节讲“府兵制的破坏与募兵制的代兴”时,王先生又只用第二种说法了,他说:

唐初,国力强盛,那时构成军队核心的府兵,固然兵役负担很重,但由于他们尚能分配到足够的永业、口分田,府兵本人也能够免除自身租庸调,因此他们的经济比较优裕,他们也能够以优良的武装,出现于疆场之上,他们的战斗力比较强,到了唐高宗晚年和武则天统治时代,均田制逐渐破坏,府兵受田很难足额,有些府兵户除了保有二十亩永业田以外,连一亩口分田也分配不到,这样,他们的经济就逐渐衰颓下来,即所谓“浸以贫弱”(《资治通鉴》唐开元十年)了。

为什么第一种说法不再提及呢?是否因为它和《通典》卷七“食货·历代户口盛衰”所说的发生了冲突?“历代户口盛衰”说唐贞观户不满三百万,永徽三年三百八十万,开元二十年七百八十六万一千二百三十六,天宝元年八百三十四万八千三百九十五,天宝十四载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九。如用第一种说法,这岂非所谓“均田户”的户数在逐年上升,岂非府兵在此基础上也得大为扩展,怎么可以如这里所说“到了唐高宗晚年和武则天统治时代,均田制逐渐破坏”,并如下文所说到天宝时“府兵的兵源更加枯竭,唐王朝的军事力量也更加削弱,从而使府兵制陷于瘫痪状态而无法再维持下去”呢?如果王先生真是这么考虑,那又何不及早舍弃这第一说,何必还把它写进书里使读者困惑。

麻烦的还在于这第二说仍旧是经不起推敲的。

所谓“在西魏、北周时期,关陇地区的均田制度已经非常不足了”的依据是什么?我查阅了同为王先生所著的《魏晋南北朝史》198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版下册第七章第五节所讲“西魏北周的均田制度”部分,原来所依据的只是 1961 年中华书局版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和 1979 年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版池田温著《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部分著录敦煌发现的西魏大统十三年邓延天富等户籍帐残卷。看到残卷上三十三户中受田未足的多至二十七户便这么说。却不考虑到当时西魏已拥有整个关陇地区,单凭这一个居民点三十三户的材料,怎么好给西魏的均田制下结论。王先生接着还说这“尽管比起山东、河北地区来,情况要好一些”,试查同章第四节所讲“均田制在北齐地区的推行及其破坏”部分,才知道只是根据《通典》卷二“食货·田制”引用宋孝王《关东风俗传》所说北齐时“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以及种种破坏田令的情况。但怎能保证这些情况不同样出现于西魏北周,怎能单凭西魏一个居民点三十三户的材料,就说比山东、河北即北齐的情况要好一些呢?下面所说“到了隋代,这一授田不足的情况也并未好转”,则应是依据《隋书·食货志》开皇十二年“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而言。这种史料自然是有其价值的,但用来和西魏一个居民点三十三户来比较,说“并未好转”,则又失去科学性而显不出任何价值了。

讲到唐代,这第二种说法一上来就认为“唐初,国力强盛,……府兵……能分配到足够的永业、口分田”。这并没有任何史料依据,据上册第三章第一节讲“唐初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时所说,是因为“关中、河东、陇右诸道,是唐王朝的根据地与府兵兵源的供给地,故此,均田制必须在这些地区,大力地被巩固下来,这是毋庸怀疑的”。话说得虽硬,仍只能算是一种推测。所以在说“唐高宗晚年和武则天统治时代,均田制逐渐破坏,府兵受田很难足额,有些府兵户除了保有二十亩永业田以外,连一亩口分田也分配不到”时,也不得不找点依据,这就是第三章第二节讲“均田制的破坏”时列出的表格。可惜能列入表格的只有两件敦煌文书:一件是《敦煌资料》第一辑和《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部分著录的唐七世纪后期沙州敦煌县龙勒乡籍 ,上面有缺名一户应受田已受田数字;再一件是《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所著录的武周大足元年沙州敦煌县效谷乡籍,上面有邯寿寿、赵端严、索 才、张玄均四户应受田已受田数字。这岂不和前面依据西魏邓延天富残卷一样,又企图用边远地区一个县里两件共五户的材料,来判断高宗武太后时受田的情况。可是高宗武太后时的幅员比西魏还要辽阔得多,则这种论证的价值说它等于零恐亦不为过。

是不是自己也感觉到这种论证经不起推敲,所以在讲“府兵制的破坏与募兵制的代兴”时,还来上一大篇讲“唐王朝长期对外用兵,是造成府兵制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的文字,审其内容则基本上承用了唐长孺先生《唐代军事制度之演变》的说法。但这个“重要原因”和前面所说均田制破坏才是府兵败坏的原因是什么关系,在书里又没有作任何交代。这些无论是撰述专著或编写教科书,应说都是不合适的。

至于所谓府兵制基础的均田制的真相,似可一读汪篯先生的文章《两汉至南北朝大族豪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与衰落》。此文收入1992年北京大学出版社版题为《汉唐史论稿》的汪篯遗著里,其中说:

均田制是荒地收授制和限田制相结合的制度。……均田制最初对大族是有一些妥协的,以后各代田令内容变化,限田制的性质就越来越明显了。……有说均田制是一纸空文,或只是部分地区实行,南方没有实行,盖是以为均田制是平均分田,看到田没有平均分便认为未实行。田令原意并不是平均分地,这法令能执行得通也正因为不是平均分地。

我认为这个看法是有道理的。这样就根本谈不上用分够分不够来讲均田制是否推行或破坏,而均田制破坏致使府兵败坏之说岂不随之而烟消云散。 24qc/8jJvoWwsv43EvFzLqWSkCj2HhEuDdc7P0hwgCEZvC6VBpzmrFaLoet7Dj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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