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的理论意义主要有如下三点:
第一,本研究有可能弥补以前调解研究中的空白。具体来说,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现在关于调解的研究中没有研究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人民调解员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以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影响下,和谐工作激情、道德自我效能感对于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公民行为、反馈寻求行为的影响。而根据现有的社会学习理论和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我们知道,下一级对于上一级领导是有学习的欲望与效仿能力的。因此,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空白。同时,在之前的研究中,调解的结果变量只考虑了工作绩效,并不全面。因此,本研究在结果变量方面对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公民行为、反馈寻求行为这两方面进行了综合考量,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组织行为学领域对于人民调解的研究。
第二,挖掘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的两个中介变量——和谐工作激情、道德自我效能感,并说明道德自我效能感可以起到中介作用,而且和谐工作激情和道德自我效能感还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服务型领导行为与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公民行为、反馈寻求行为的关系中发挥链式中介作用,即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服务型领导行为通过提升人民调解员的和谐工作激情促进其道德自我效能感,进而影响组织公民行为和反馈寻求行为。另外,在以前的研究中,关于道德自我效能感的研究并不多见,更没有针对道德自我效能感这一变量作用于人民调解领域的研究,关于道德自我效能感的研究仅仅出现在学校辅导员等极个别群体的文献中。而实践告诉我们,其实,道德自我效能感在人民调解员身上有很高的价值。所以,本研究对于道德自我效能感这一概念有一定的理论贡献。
第三,研究整合。在人民调解领域,现有的研究理论很少,即使有关于人民调解的理论研究,大都只停留在研究策略、手段、情境、非规范性行为方面。很少有学者将人民调解员的和谐工作激情、道德自我效能感的前因变量与结果变量进行综合研究。本研究将人民调解员和谐工作激情、道德自我效能感的前因变量与结果变量串联起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研究链,对人民调解领域的工作研究进行了整合,这对于人民调解队伍的理论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意义。
本研究通过研究人民调解员和谐工作激情、道德自我效能感的前因变量与结果变量,发现了各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服务型领导对于调解委员会其他人民调解员有重要的示范带头作用。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调动其他人民调解员的和谐工作激情、道德自我效能感,从而获得高的组织公民行为、反馈寻求行为。以前的实践认为,人民调解员需要法律知识、心理技巧、调解技能,但是我们在本研究中发现,做人民调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更要求具有较高的道德自我效能感。所以本研究对于司法系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意义在于,革新了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管理的视角,将和谐工作激情和道德自我效能感纳入人民调解员的重要考察能力中。另外,本文对控制变量进行挖掘时,发现了最适合做调解工作的是“五老”,即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和老律师、老法官等老法律工作者。这对于更好地构建人民调解员队伍,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调解要求,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提升调处纠纷能力,从而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