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学者认为,调解是一种工业级的瑞士军刀,它能够完成任何任务(Wall & Dunne,2012)。而作为实践者,我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更深切的感受是,调解更像是一座桥梁,可以让调解员走进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内心,找出当事人的心结,帮助当事人打开这个结,从而走出迷茫和困顿,而人民调解员自身在这其中也获得了自我成就。
调解属于冲突管理范畴。冲突是一个过程,开始于个体或群体感知自身和另一个人或群体之间,在利益、资源、信仰、价值观或实践等对他们来说重要的方面上存在差异和对立(De Dreu and Gelfand,2008)。
Christopher(2003)等学者认为,调解是一种谈判过程,涉及寻求协助的第三方的接触。人们之间的冲突,有时通过第三方提出妥协方案或以做出他们遵守之约定的方式解决。冲突解决者,将之称为“第三方”(喻中胜和徐昀,2006)。在过去十年中,虽然调解的定义经过修改被加长、缩短、微调,但内容基本保持不变。调解是指由没有权力规定协议或结果的第三方为两个或多个相关当事人提供援助的过程(Kressel & Pruitt,1989;Wall& Dunne,2012)。一些学者也通过调解与仲裁的对比进行解释。调解中的第三方,控制过程,但是不控制结果。而在仲裁中,第三方控制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冲突管理中的第三方干预的角色有:调解员、仲裁者。
调解,起源于东方,带有浓郁的东方色彩,与东方固有的文化土壤相适应。由于调解有效、快速,使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诉讼,减少法院的案件审理量,从而有效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这一优势被西方国家借鉴,成为应用在西方国家司法改革中的首选模式。美国就仿照中国的人民调解在美国的司法改革中推出了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除了美国,欧洲各国也在纷纷效仿人民调解制度。如今,调解已被全球很多国家借鉴使用。因调解在中国特殊情境下有其特殊的意义和价值,本研究中重点关注的是进行第三方干预的中国的人民调解员。
在实际访谈中,我绘制出关于人民调解的组织结构图。以北京市为例,在北京市司法局下,分为各区县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又按照镇、乡、街道划分所属的司法所;司法所下依据不同的社区、乡划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里有5名左右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指的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调解人员。他们的工作任务是通过各种策略、手段,对发生矛盾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进行劝解、说明,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如果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协议书有其法律效力。
图1-1 各区县司法局管理下的人民调解组织结构图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并且有深厚传统文化内涵的中国法律制度。2011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在中国,按照不同的组织系统背景,调解组织分为基层村居人民调解、行业专业人民调解、法院诉前调解三种。按照调解组织的不同,调解员也分为基层村居人民调解员、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员、诉前人民调解员。虽然分为三种调解形式,但是人民调解员经常会交叉进行人民调解工作,有的人民调解员既是村居人民调解员,也参与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做诉前人民调解员;有的人民调解员既是村居人民调解员,也参加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工作。三种人民调解员从人数比例上来说,基层村居人民调解员最多,大约占到人民调解员总数的八成以上。本研究主要研究的是基层村居人民调解员。每个司法所下面都会按照不同的社区、乡设有几个到几十个不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一个人民调解组织,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其负责对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事务和人员进行管理。以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例,月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设在月坛街道办事处内,月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本身就是月坛街道居民,与本街道居民都比较熟悉,对月坛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和月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进行管理;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自身也是人民调解员,具有出色的调解技能和管理能力。
2023年11月23日出版的《法治日报》介绍,截至目前,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有69.3万个,其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49.2万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3.1万个;全国有人民调解员317.6万人,其中村人民调解员208.6万人,乡镇人民调解员21.8万人,专职人民调解员41.2万人,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1.3万个。2022年,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调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494万件。北京市司法局通报,目前北京已规范设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7849个,选聘人民调解员42125人。
除了被动调解,还有主动化解。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积极投身到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中。以北京市为例,5年来,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年均调解纠纷21.6万余件,排查纠纷34.4万余次,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地保障了社会和谐,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员遍布每个村街、乡镇、居委会,可以说,在有组织的地方,就能看到人民调解员的身影。
按照调解案件类型和难度的不同,调解工作分为人民调解员单独进行的人民调解工作、本调解委员会内人民调解员参与的联合人民调解工作、几个调解委员会进行的多元联合人民调解工作。多元联合人民调解,也被称作多元纠纷调处机制,指的是在遇到疑难重大案件(如群体性上访事件)时,联合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利益的各方单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的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针对的案件不同,其调解的时间长短也不一致,简单案件,几个小时就能调解成功;复杂些的案件有可能跨天、跨周甚至跨月、跨年,换不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反复劝解;而遇到疑难重大案件,则要实行多元纠纷调处机制,出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全体人员或者一个司法所内全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联合走访调解,调解时间就更不固定了。人民调解属于公益行为,完全免费,不向当事人收费,司法局会按照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的案件难度等级、调解时长、涉及人数、案件标的额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案件补贴。
Wall& Dunne(2012)认为,在更集体化的文化中,人们更容易相信冲突是有害的,更加频繁地强调和谐。在个人主义文化中,人们会更多地强调纠纷对社会的代价,由此产生第三方调解。同样因为集体文化的价值趋向和谐,集体文化观念下的调解员更有可能去主动调解有争议的当事人,这些调解员还将采取措施帮这些当事人挽回面子。正式的调解常见于东方文化中,佛教文化和儒家文化盛行的国家和地区,通常依靠调解来解决争端,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其社会价值趋向于社会和谐。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大多数欧洲国家也已经发展建立了社区调解制度,建立了在他们的法律体系中的正式的调解中心。这些国家已经看到,调解作为一种选择的好处是,对于那些深陷困境的法院诉讼来说,在这些国家,当事人常常意识到利益的存在,通过使用调解来快速高效地达成协议(Wall & Dunne,2012)。集体主义、儒家学说等,所有这些给了中国发展人民调解的土壤。人民调解,中国自古就有,是一种中华民族独创的用来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式的问题解决方式。在世界上,被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