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矛盾纷争时有发生,这是一种客观性的存在。解决的方法有多种,但人民调解是最具有中国特色,最符合中国民众处事方式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它能最大限度地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尤其在当前社会纠纷主体多元化、矛盾类型多样化、调解内容复杂化、利益诉求弹性空间巨大的情况下,人民调解更及时、更便捷、更有效,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满足广大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法律诉讼的最有效方式。
人民调解这一专用术语,在今天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员是调解的主导者,他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作为冲突解决的第三方,直接对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产生的矛盾纠纷,根据冲突类型,运用调解策略,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产生于中国的一种处理民间矛盾纠纷的制度,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已有数千年的历史。调解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尧舜时期,而先秦诸子学说则奠定了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基础理论。从先秦到明清,调解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虽有变化,但始终在处理社会纠纷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调解行为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经过多年的发展,人民调解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的一项民主法制制度。这种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方法,被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枫桥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大量的矛盾、冲突、纷争不断涌现,但却并未真正影响社会长期稳定的大局,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究其原因,是矛盾被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人民调解中,中国依靠人民自身的力量解决了民间纠纷、实现了群众自治。
如今,人民调解作为“枫桥经验”的核心内容,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同被传承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紧紧依靠群众探索创新,努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2023年1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枫桥式工作法”入选单位代表时,勉励他们再接再厉,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目前,司法界、学术界对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范围和方法有一定的分析,对于人民调解员应该具备哪些素质、条件,如何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有一些论述,但对于调解主体本身的分析研究并不多。本人曾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及其传播工作,主持调处了近千起矛盾纠纷。调解中,我努力探索“情、理、法”三者的统一,调解成功率90%以上,这意味着,近千起有可能发展成为治安或者刑事的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得以消除。为此,中宣部选调我参加了全国“好记者讲好故事”巡讲团,讲述人民调解案例;同时我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我深感自己有责任、有义务加强人民调解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探索。
本研究聚焦于调解主体,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社会学习理论、自我效能理论为基础,将调解放在全球视域下进行观察,对人民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的内生动力进行分析和研究。作为调解主体,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自觉的、有道德热情的、主动奉献的行为。在此前提下,本研究以调解主体的和谐工作激情、道德自我效能感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向前追溯其前因变量,分析服务型领导风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对人民调解员的影响。同时,探讨人民调解员的和谐工作激情、道德自我效能感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绩效和威权调解风格的调节下所导致的结果变量,包括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公民行为和反馈寻求行为,尝试提出系统的理论架构。
本研究调查了北京市丰台区、东城区、西城区的6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团队。通过配对、剔除无效问卷,共收集到277份人民调解员以及对应的66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有效问卷。本研究努力尝试丰富“道德自我效能感”的理论研究,挖掘人民调解员的“道德自我效能感”这一关键变量,验证“道德自我效能感”所带来的影响和作用,揭示了服务型领导风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通过提升人民调解员的和谐工作激情更易于激发和促进人民调解员的道德自我效能感,进而影响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公民行为、反馈寻求行为。本研究分析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服务型领导风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研究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理论。从实践角度看,本研究努力从人民调解工作管理的新视角,将和谐工作激情和道德自我效能感纳入人民调解员的重要考察能力。另外,本研究提出了目前人民调解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人民调解员年龄断层比较明显等;也提出了一些新建议,如人民调解工作应注意人才梯队建设,可在相关院校开设人民调解课程等。
起源于东方的调解制度目前已经被很多西方国家借鉴,但对于调解的研究却滞后于其实际发展的脚步。我本着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原则,努力探索如何调动调解主体的内生动力,希望本书能够为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找出一些规律,为人民调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贡献微薄的力量。由于本人才疏学浅,一些论述不够严谨,很多新现象有待观察,某些新观点需要进一步充实,书中不足之处,望得到方家的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