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工程是J省“十三五”重点工程项目,根据《J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2015〕66号文件,某高速公路征地由S市人民政府负责。2017年4月14日,S市人民政府下发《S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留某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公告》,禁止在预留用地控制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栽种树木花草。某苗圃为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5月27日注册成立,并开始在预留用地控制区建设大棚、房屋及其他设施。2017年7月1日,沿线用地状况航拍图中显示,没有某苗圃的大棚及附属设施存在。但后来该大棚所在镇的镇政府及交通局发现了大棚及其棚内花草,于是镇政府和交通局于2018年6月22日及2018年8月11日两次直接将某苗圃经营的苗圃全部损毁。某苗圃认为,镇政府和交通局强行损毁其苗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致使他投资数百万元经营的苗圃全部被毁,政府应当补偿其苗圃损失;政府认为其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苗圃属于不予补偿的范围。该苗圃声称其不知道征收公告的存在。那么,镇政府可以强制拆除他的苗圃吗?当事人不知道征收公告而新建的房屋能够获得征收补偿吗?
针对镇政府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强拆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强制拆除行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来执行,其他机关单位及开发商无权强拆。
该苗圃声称不知道征收公告而兴建苗圃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该苗圃在公告后建设的大棚、房屋等设施不能得到征收补偿。关于公告后的添附物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上述规定明确指出,征收公告后再进行新建、扩建等行为,不予补偿。我们在生活中一般不会天天关注政府信息,如果政府的公告没有张贴至家门口或者没有单独送达时更不会知道公告的内容。据此,有人会主张没看到或者不知道征收公告。但事实上,征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事情,其涉及面积大、人数多、环节复杂,上至政府下至街道,会进行多轮宣传,会有较大范围的传播影响,由此,可以推定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包括该苗圃对征收公告是知悉的。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都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被征收范围内哪些建筑是合法的、哪些建筑是违法的,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已经明确知悉。一旦征收范围确定了,就会有暂停期限,在暂停期限内不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自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也不可能获得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因此,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发布征收公告,被征收人不论是否知道征收公告,在征收公告后进行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都会被认定为是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人对上述建筑不予补偿。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公告后一定不要再进行新建、扩建行为,如无视法律法规,进行增建、扩建的,无疑会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