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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征收部门没有对我家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和认定,我该如何维护权利?

遇事

扫一扫,听案情

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的物理情况以及权属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并予以公布。但是,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并非全部登记房屋产权的房屋,也可能存在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对于这类未登记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而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是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按照以上规定,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职责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而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因此,廖某以区政府为被告起诉其不履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职责,是比较典型的“告错了人”,区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换言之,即使廖某要起诉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职责,也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或城乡规划部门为被告,而不是当地区政府。

本案中,廖某实际上是对补偿决定中的补偿价值不满意,其完全可以针对区政府的补偿决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本案中,评估机构已经对廖某未经登记的房屋作出评估报告,且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包含有对廖某房屋的补偿。如果廖某对房屋评估价值不认可,则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评估报告依次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对补偿决定不满意或者认为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对补偿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在廖某能够依法直接就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寻求救济的前提下,其起诉要求区政府履行对案涉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既选错了被告,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更不具有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举一反三

一般当事人会认为只要是政府就是一家的,而往往忽略了行政机关的独立法律地位。事实上,某一具体的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职责是法律规定的特定职责,而非所有职责都可以认为只要是政府就要全部管起来。能够成为行政诉讼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定是能够对行政当事人或其他权利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而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权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行为仅仅是为后续评估机构依法作出评估报告以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补偿作出准备、创造条件,这一调查、认定和处理行为本身并不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决定性影响,也不在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征收人切忌盲目诉讼。

在征收过程中,固然存在一些为了多争取补偿而临时抢建房屋的情形,但是有很多没有登记的无产权建筑也并非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而成,而是由于客观历史原因、政策原因等,无法办理产权证明所致。对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而对于那些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不能对未登记房屋一刀切地拒绝认定与补偿。

实践中,以下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或者是临时搭建的房屋到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一般为2年,如果超出这一期限还不拆除,就会成为“违法建筑”。 kLr2h49xm61dWlwpkYvMCUYF+0/ZFnlmR2nZF7zijSCBnDYn0VhU7Npauq0KFl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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