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10 夫妻共有房屋在离婚后遇到房屋征收怎么办?

遇事

2014年,C市H区人民政府作出《C市H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依据该决定,李某一名下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事实上,李某一与其丈夫孙某男已经于2002年向C市H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在法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中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于被征收范围内的以上房屋也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离婚后二人一直没有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以上房屋依旧登记在李某一名下。

征收中,征收工作组与李某一、孙某男多次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且二人在与征收工作组协商过程中并未言明离婚情况。2014年12月24日,H区人民政府作出〔2014〕65号《C市H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向李某一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根据权属证书的明确记载,按照“一证一户”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李某一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以H区人民政府〔2014〕65号《C市H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对其与孙某男分别给予补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对其与孙某男给予分别列项补偿,也就是李某一希望政府作出两个补偿决定分别给予补偿。李某一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已经离婚分割过的但是尚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在征收补偿时究竟应当如何补偿呢?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李某一与孙某男在2002年就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离婚并且就房屋进行了分割,虽然二人并没有去房产登记管理部门重新按照分割后的实际情况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房产依旧登记在李某一名下,但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事实上在该调解书生效之时起就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事实上属于离异的双方分别所有。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该被征收房屋尽管登记在李某一名下,但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从2002年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其权属情况就已发生变动,归李某一与孙某男分别所有。在此情况下,当该房屋被征收时,理应根据实际权属情况,对该二人进行分户安置、分别补偿。但由于案涉房屋一直登记在李某一名下并未发生登记变更,H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不知道真实的权利状况也在情理之中,尤其是李某一和孙某男在参与征收补偿协商的过程中,一直未在H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向区政府说明其早已离婚并分割房产的事实,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的程序对房屋评估报告提出异议。H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根据权属证书的明确记载,按照“一证一户”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李某一起诉政府要求撤销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至于李某一、孙某男如何就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款项如何分配的问题,二人可以通过当时调解书确定的比例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的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举一反三

一般认为,房屋权属登记表明房屋属于谁所有,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会在房屋产权登记时登记为共同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因法律文书、继承等情形会发生房屋权属实际已发生变动而在权属登记上并未进行相应变更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若该房屋被征收极易在补偿对象上发生认识错误。虽然房屋征收主体确实应当根据实际权属情况对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分户安置,分别补偿,但鉴于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在被征收人并未主动示明其因法律文书、继承等事实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形时,征收部门极易依据权属登记确定的所有权人,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

因此,为避免后期被征收人还需要通过另行协商或诉讼等程序分割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过程中主动向征收部门示明其离婚、继承等事实,要求分别安置,分别补偿,以避免后续还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再行分割补偿款,费时费力。 1Okg1+gvlnM+1CYlRAimE9XmMYEyvxBphVLr1eBnRhjNm7rozCQFBlmJZNoWliik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