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3日,张某男、李某女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及担保合同》,建行某支行给予张某男45万元的贷款额度用于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5年;李某女以其名下的位于S市某新区某路某号底层价值90万元的房产向建行某支行提供抵押担保。2005年1月26日,位于S市某新区某路某号底层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办理后,建行某支行向张某男依约发放了贷款。
2008年5月,在以上贷款尚未到期之时,该房屋所处地段开始征收,该抵押房产处于征收范围内。某工程公司取得上述抵押房屋的拆迁许可证,由某拆迁公司作为某工程公司的代理人具体实施拆迁。此时,作为已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李某女该怎么办?她还能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获得征收补偿款,还是该补偿款应当被支付给银行用于承担其担保责任?
本案中,李某女作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理应在征收中能够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款,但是由于其替张某男的银行贷款承担了抵押责任,导致该房屋上存在建行某支行这一抵押权人。显然李某女对该房屋享有的物权并不完全充分,而是受到了银行的部分约束和限制。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不动产设置了抵押权,则抵押权人有权从处理抵押物获得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因此,本案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原本就享有从处理抵押财产变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本案中,由于贷款期限为5年,此时尚未到债权期限届满日期,李某女房屋上存在的担保权是一项从权利,在主债权尚未到期时,从权利如何实现呢?李某女应当在该财产被征收时第一时间通知银行,与银行就抵押行为进行协商。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和银行协商以其他财产另行抵押,从而替换被征收的抵押物,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结果,确定如何发放该笔补偿款。如果双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则可以依据补偿方式分别处理: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征收方可以暂缓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支付,委托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在争议解决后再行支付;而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则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以置换所得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被抵押房屋遇到征收的时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0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还没有届满,可以将补偿金予以提存,待履行期间届满之后视债务履行情况而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当抵押人知悉抵押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第一时间通知抵押权人,双方妥善协商,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既可以获得征收补偿也不必再承担对银行贷款的担保责任。一旦最后出现了问题,除依旧要承担责任外,还可能因还款不及时而影响征信,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