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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房屋征收补偿时,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存在与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相应行政诉讼。房屋承租人一般情况下并不与征收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承租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民事诉讼等活动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解决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行为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
但在本案中,承租人有权起诉市政府的征收补偿行为。这是因为,地处于图书馆的茶馆显然属于一处经营场所,理应在补偿中存在装修损失、营业损失等。事实上,K市政府也曾与厉某协商解决相关独立于房屋所有权人的经营补偿事宜,已经明知承租人厉某在被征收房屋上具有不可忽略的添附并且依法经营茶馆,也明知厉某在本次征收补偿中存在独立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依法应当享有的添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重大补偿利益。但是,K市政府在与厉某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后,径行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该安置补偿协议也未约定有关某茶馆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等的补偿,其后又未就上述补偿问题另行对厉某(茶馆经营者)作出补偿决定,明显存在侵犯厉某的补偿利益的情形。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停产停业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厉某作为承租人是这些补偿的合法享有人。因此,厉某有权对其遭受的添附利益损害以及停产停业损失向征收补偿决定主体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征收中,承租人的利益保护不应被忽视。很多时候,承租人,尤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承租人,其在承租过程中投入了巨大的装饰装修成本,且具有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预期利益的合法预期。房屋征收活动会对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其损失理应得到补偿或者赔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体现这一部分属于承租人独立的利益补偿,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更不作出补偿决定解决该利益补偿问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承租人也要大胆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