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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件致害

大树倾倒砸死人 管理者被判赔偿

经典案例

一个风雨交加的傍晚,下班回家途中的花季女孩刘某被路边一棵突然倾倒的大树砸中身亡。悲痛之余,刘某家属认为,市园林局对倒地大树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遂将园林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园林局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者,对本案中倾倒的大树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被告对倾倒大树在安全措施上存在一定疏于管理的责任,对刘某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市园林局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家属合计675492.70元。

法律解析

路边大树,枝叶茂盛,一旦下雨刮风,地面潮湿,土壤松动,很容易被风吹倒,伤害路人。管理者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本案中的花季少女刘某就是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傍晚下班回家,被一棵突然倾倒的大树夺去了生命。市园林局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者,对倾倒大树在安全措施上存在一定疏于管理的责任,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第1179条、第1183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57条、第1179条、第1183条

窨井盖缺摔死人 公司被判担次责

经典案例

某日上午近9时许,市民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该市江东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市二中新校区附近时,因路面一窨井盖缺失,王某紧急避让,致摩托车失去平衡,人车摔倒在地,造成王某脑、面、肘及右髋部等多处受伤,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下午1时许,王某在医院突发急性广泛性前壁心肌梗死,次日上午9时许,王某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经鉴定,王某的摔伤对其心血管疾病伴急性心肌梗死的发生起诱因作用,头部损伤加重了心血管疾病的发展。王某的妻子和母亲遂将该窨井的管理人——该市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窨井的管理人,井盖被盗后,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补加新盖,在井盖管理和安全维护方面存在过错。王某因避让缺盖之井而摔倒受伤,与该公司未完全尽到井盖管理之责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某死于心血管疾病伴急性心肌梗死,其摔伤仅为诱因,所以,该公司对王某之死仅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王妻及王母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22131.53元。

法律解析

《民法典》第1258条第2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该公司未能尽到其维护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补加新盖,存在过错,造成了对王某的伤害。但王某死于心血管疾病伴急性心肌梗死,其摔伤仅为诱因,所以该公司对王某之死仅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58条、第1179条、第1183条

雕塑不牢砸伤人 政府担责应赔偿

经典案例

某镇政府在大街上建造了一座5米高的石牛塑像,塑像基座不牢,把在石牛像旁边卖粥的石某父子砸伤。经法医鉴定石某儿子伤情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牛塑像砸伤人,建造者或管理者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镇政府赔偿原告损失6314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该镇政府在大街上建造了一座5米之高的石牛塑像,这并没有什么不好,然而却没能将塑像的基座筑牢,牛像倾倒将旁边卖粥的石某父子砸伤,实在令人不可思议。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该镇政府应当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53条、第1179条 aAk/K6pLwmxMYy1C37rRRL7Kkwouj817DF/vZOb09cWXdOcWelkBT725dMWrQ1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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