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4人在以赵某某姓名登记经营的小吃店食用了凉皮,当日下午5时,4人均出现恶心、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遂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赵某等4人为突发细菌性食物中毒。法院查明,该小吃店由赵某某和张某共同经营,二人原系夫妻关系,现已协议离婚。本案起诉后,张某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餐时人身受到伤害,被告应当进行赔偿。因中毒事件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张某分别向原告赵某等4人赔偿住院费等共计2880.61元。
《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案中,赵某某与张某经营的小吃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赵某等4人食用了该小吃店经营的凉皮后,造成突发细菌性食物中毒。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148条,《民法典》第1089条
徐某等人将母亲刘某送到某老年公寓寄养。在“老人情况登记表”中,徐某注明母亲不能说话,患有脑溢血后遗症。某日下午5时,因原住老年公寓的一位老人去世,其家人送了些糖果到老年公寓,感谢老年公寓多年的照顾。老年公寓负责人张某给老人分食糖果时,没有分给刘某。刘某便向其他老人要糖,一位老人随手剥了块糖递给刘某。不料,刘某吃糖时,糖块滑到气管噎住,无法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与老年公寓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徐某等人提起诉讼,请求赔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老年公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赔偿徐某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7450元。
作为老年公寓的管理者,对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维护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而在本案中,被告老年公寓因没有对不能说话且患有脑溢血后遗症的徐某母亲刘某进行特殊安排、悉心照料,仅因其向另一位老人要了一块糖,吃后便不治身亡,老年公寓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183条
村民沈某私自摘食了范某家桃园里的桃子,并带回一些桃子给家人品尝,结果沈某一家4人食物中毒,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就在沈某中毒的第2天,村民张某也到范某家桃园里去摘了桃子,也带了一些回去,送给了家人和亲戚分享,又造成5人中毒。桃园的主人范某说,那天下午,她在桃子上喷洒了农药,而沈某是在那天晚上去摘的桃子。于是,中毒的沈某等9人将范某夫妇告到了法院。他们说在农村随手摘地里的瓜果吃是很平常的事儿,而范某在桃子上喷了剧毒农药,应该立个警示牌提示大家。遂沈某等9人要求法院判令范某赔偿他们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在桃子上喷洒的甲胺磷属于剧毒农药,根据有关规定不能直接作用于瓜果或蔬菜上。而范某却直接将剧毒农药喷洒在桃子上,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从而导致9名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桃中毒,所以果园主人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判决范某夫妇对沈某等9人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而沈某、张某没有经过范某同意,擅自到果园里去摘桃并送给别人吃,应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34条第4款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本案中,被告范某违反了这一禁止性的规定,在桃子上喷洒了甲胺磷剧毒农药,且没有设置警告标志,从而导致9名村民吃桃中毒。而原告沈某、张某没有经过被告范某同意,擅自到果园里去摘桃并送给他人吃,也存在过错。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农药管理条例》第34条,《民法典》第11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