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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外伤害

超市罚跪小学生 老板道歉并赔偿

经典案例

某日下午,原告小青(化名,女,13岁,某中学七年级学生)到某超市购物,随手拿了一件内衣。超市老板怀疑其偷窃,当众对其搜身,发现内衣后,蛮横地推搡小青到超市门外,按倒在街道旁跪着,引来众人围观(其中有不少小青所在学校的学生),时间长达十几分钟。其间,有不少好心人欲拉起小青,但被超市老板制止,后小青被吴女士强行拉起。小青遂抱头直奔河湾,欲投水,被众同学拽拉回家。自此,小青不出门,不上学,不吃饭,精神恍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青作为未成年人,到超市顺手窃物固然存在过错,但被告超市老板作为经营者,当众对顾客搜身已属侵权,更何况其搜身的对象是一名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强行推出店门外当街罚跪,引来众人围观,并多次回绝他人劝阻,此系具有侮辱性和强迫性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小青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造成了小青欲寻短见、羞于见人、精神恍惚的严重后果。对此,被告超市老板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法庭调解,被告超市老板向原告小青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250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中,被告超市老板对原告未成年人小青的错误行为批评教育一下就行了,然而,被告却小题大做,对原告小青作出了搜身、罚跪等违法行为,对小青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被告超市老板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和精神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调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79条

学生春游意外伤 学校旅行社赔偿

经典案例

在学校组织的一次春游中,趁老师不注意,小学生小杰跑去玩公园游乐场的滑梯,结果摔倒致嘴唇破裂,缝了21针。小杰的父母将学校和旅行社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和承办人,对学生受伤负有主要责任,学校负有次要责任。故判决学校与旅行社按四六比例担责,分别赔偿1216元和1846元。

法律解析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春游时,没有对学生尽到相关的安全教育和监管职责,致使小杰趁老师不注意时私自跑到公园游乐场的滑梯处玩耍摔倒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和承办人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有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安全监管及合理警示,对小杰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98条、第1179条

学生军训意外亡 学校武装部赔偿

经典案例

某学校高一学生周某参加军训期间,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被工作人员指派到靶壕下补靶。突然,靶场上射出的一颗子弹反弹回来,击中周某的头部。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和武装部赔偿死亡补偿金1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65万元以及其他损失5万元。

经法院调解,原告、被告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学校和武装部共同一次性支付周某父母各种赔偿费用共30万元(不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6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学生周某参加军训期间,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被工作人员指派到靶壕下补靶,被一颗反弹的子弹击中头部身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4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调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98条、第1179条、第1183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 uDQ/39V/TRCu459jCl+kV9eHLEmplqIKZHmDw63v+KUaUix5SWfnyckWZYECeV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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