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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受重伤 受益人理当赔偿

经典案例

原告钟某、古某夫妇与罗某(女)系同住一楼的邻居。某日凌晨2时许,罗某与丈夫闹矛盾,便产生自杀念头,在自己家中将液化气瓶打开,罗某的朋友谢某、郭某夫妇得知消息后,急忙赶往罗某家救助,却发现罗某家的防盗门无法打开。谢某就敲开了对面的钟某、古某家房门,请他们协助。钟、古、谢、郭4人冲进房内,发现罗某躺在客厅沙发上,屋内充满了液化气味。正当郭某准备去开厨房的窗户时,液化气瓶突然发生爆炸,房内顿时着火,4人将已昏迷的罗某救出时,均被大火严重烧伤。后在消防部门的帮助下,4人被送入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钟某面部、躯干、四肢烧伤达68%(II—III度);古某全身大面积烧伤达80%(II—III度),前后医治一年时间,共花去医疗费104490元。出院后,经市残疾人联合会鉴定,钟某为伤残三级,古某为伤残二级。根据他们的伤情,市人民医院为他们出具了继续治疗费用预计为12万元左右的证明。其间,罗某支付给钟某、古某家治疗费17000元。后罗某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付款。钟某、古某夫妇诉至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罗某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钟某、古某为挽救被告生命使自身受到损害,被告罗某应给予补偿。鉴于被告在煤气爆炸事故中亦受伤,经济状况差等,只能适用公平原则,由被告适当补偿两原告。一审宣判后,钟某、古某夫妻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钟某、古某是罗某的邻居,当他们从别人口中得知罗某打开液化气欲自杀的情况后,为救助罗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同时也为了避免周围邻居的生命及财产遭受损失,与谢某、郭某夫妇冒着生命危险,挺身而出救助罗某的行为,是为罗某谋利益,属见义勇为。对在施救过程中,钟某、古某夫妇烧伤致残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受益人的罗某均应承担。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判令由罗某赔偿钟某、古某医疗费、继续治疗费共计22449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仅仅因被告罗某与丈夫闹矛盾,便打开自家的液化气瓶自杀,导致液化气爆炸,造成前去救助的4人被大火烧伤,其中钟某、古某夫妇被烧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实不应该。终审法院认为,钟某、古某夫妇挺身而出,救助罗某的行为属见义勇为。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1条、第1179条

善意救人致其亡 见义勇为不担责

经典案例

受雇建房的叶某突然昏迷在二楼框架上,一同受雇的倪某抱着叶某准备从木梯上下来,却不慎一起摔至地上。叶某因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脑疝死亡。叶某的继承人认为倪某在抢救中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死亡系自身疾病和摔伤共同所致。倪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善意。因当时在建房屋未建楼梯,只能走木梯,救助者主观上并无过失,因此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见义勇为行为。

法律解析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叶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和摔伤共同所致。倪某的行为主观上有善意,属见义勇为,并无过失,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84条

见义勇为受处罚 法院判决还公道

经典案例

某日,在一辆公交车上,一名20多岁的年轻女子和一名杨女士因为拥挤发生了口角。年轻女子打了杨女士一记耳光后,年轻女子的老公又上前先是揪着杨女士头发打,后又拽着衣服打,一直打了两站地。乘客老张拉架反被该男子打,老张忍无可忍,用手里的油桶反击了他两下。公交车到站的时候,年轻女子及其老公想下车,被乘客们拉住,司机直接把车开进了派出所。

警方查明,小夫妻与同车乘客杨女士因拥挤发生纠纷,二人殴打杨女士,同车乘客老张因义愤殴打了年轻女子的老公。派出所作出治安处罚,对打人的一男一女拘留10天、罚款500元,对老张罚款500元。被打的杨女士的爱人梁先生表示:“治安处罚,虽然不是判刑,但我们感觉总是个污点。而且我们认为老张没有做错什么啊,对于这个处罚我们不接受。”某律师事务所为老张免费提供了法律援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证据能够证明,老张在公交车上制止小夫妻殴打他人,年轻女子的老公先打老张一拳,老张才用装有1.8升豆油的油桶打了该男子。老张是在制止他人违法行为时遭到殴打才还手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防控行为。老张制止他人违法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应该给予鼓励。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肯定老张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法律解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本案中,在公交车上,小夫妻二人殴打杨女士,乘客老张上前制止的行为应属见义勇为;老张被年轻女子的老公打一拳后进行还手应属正当防卫。《民法典》第181条第1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乘客老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老张的行为应当受到鼓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2项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81条,《行政诉讼法》第70条 MbFbZ41foGsObMiICOms3+xp2TSi/JLIWo4g8HELDNnSSmP3sDyDyXzHnFHDPM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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