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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意外伤害

建房突遭大雨袭 雷电击中避雨人

经典案例

王某雇请赵某等十几人为其建造平房。一天突然下起了大雨,王某便让赵某等十几人到自己家中避雨。然而雷电通过封闭的房顶击中了赵某,致其重伤死亡。为此,赵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但被告王某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判决被告补偿死者家属4.3万元。

法律解析

《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王某雇请赵某等人建房,让其在自家避雨,赵某被雷击身亡,按上述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中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故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给予死者家属适当补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80条、第1192条、第1186条

不按提示爬长城 雷击身亡自担责

经典案例

一对新婚夫妇陈某和魏某与3位同事到生态观光园游玩,并游览长城。当5人到达长城的“鹰飞倒仰”时遭遇雷击,陈某和魏某跌落山下身亡。痛失子女的4位老人将该段长城的管理方村委会和出售门票的生态观光园告上法院,索赔60万元。

遇难夫妻的父母认为,作为对长城负有管护责任的村委会和出售门票的生态观光园在事实上已经将长城作为旅游景点实际经营,就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为园内设施安装避雷设备,修葺道路、设置隔离设施,但两被告并没有履行此义务,对于两名受害人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60万元。

被告村委会和观光园则辩称,观光园有合法登记手续,在其门票和观光园各路口均设有禁止攀爬长城的提示,此外,长城属于国家文物,村委会无权在长城上安装避雷设备及防护设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村委会和观光园无权在长城上安装任何设施,且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遭受雷击后坠崖致重度颅脑损伤。此外,被告已在观光园内尽到了提示义务,受害人应当知道攀爬野长城属违法行为。据此,法院以村委会和观光园是否履行保护长城的义务与侵害公民民事权利并无必然联系为由,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本案中,被告应该做到的都做到了,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本案提醒:外出旅游一定要遵纪守法,遵守旅游景点的规章制度,否则出了事故只能是自己负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80条、第1165条

紧急避险致人伤 谁酿险情谁赔偿

经典案例

83岁的村民陈某在同组村民施某家的责任田里摘蚕豆。该责任田埋有一根水泥电杆的拉线,因拉线老化,陈某不慎触电。闻讯赶来抢救的施某情急中用现场的小凳敲击陈某左肩,使其脱离危险,但造成左臂骨折,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陈某将电管站和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伤残系钝器而非触电所致,故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经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后判决:陈某人身损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9550元,由电管站赔偿35730元、村委会赔偿1382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施某在陈某触电生命危急的情况下,用板凳砸陈某肩部等处使其脱险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定构成要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电管站、村委会是线路的管理人、所有人,未能尽职履行对该线路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致使险情发生,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68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82条、第1179条、第1168条 uDQ/39V/TRCu459jCl+kV9eHLEmplqIKZHmDw63v+KUaUix5SWfnyckWZYECeV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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