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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辩护人如何还原民事合同纠纷本质
——结合陈某合同诈骗案分析

李晓月

【主旨提要】

经营中药材的被告人陈某因经济原因不能如期履行到期合同,但其此前与被害人之间的小额合同的正常履行,表面上构成《刑法》第224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的情形,被指控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辩护人调查,涉案中药材行业的交易惯例为货物销售后拿到下家的回款再支付给上家,佐证了被告人无法收回货款的辩解理由。在研读案卷后,提出大多数被害人仅为一次性交易,不成立“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其余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易属于小额进货确定货物品质后,逐渐增加进货量的通常中药材业务模式。最终辩护人提出,陈某因无法收回货款的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支付货款,没有欺骗的故意与行为,只能认定为民事上的欠款纠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案件经法院准许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陈某在某土特产市场、某农贸综合市场等地,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分别向林某、李某、谷某等9人购买红参、高丽参等货物,仅支付小部分货款或订金,并将红参、高丽参等货物销售牟利自行花用,到期拒绝支付剩余大额货款总计3707483.5元,并以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被害人催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一审审理的过程中,检察院撤回对陈某的起诉,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赔偿决定书,赔偿陈某人身与精神损害。

陈某认为,自己没有欺骗林某、李某等9人,收到红参、高丽参后就出售给下家何某,由于没有收回下家货款,不能及时向林某等人支付货款,本质上只是一个合同纠纷的欠款行为。自己也一直在筹集、归还货款,没有拒绝、逃避被害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接受陈某委托后,经梳理案情后认为,如何证明陈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骗取财物行为,是本案的关键。经研究,辩护人认为有关陈某的辩护面临两大困难:第一,多名被害人陈述都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以为陈某有支付能力,才将货物给陈某,如此多人的指控对陈某极为不利;第二,陈某仅偿还了小部分款项,还有大部分款项无法偿还,出现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后,仍然与其他人进行买卖红参、高丽参等货物的交易。

这两个难点给本案的辩护增加了很大难度。加之涉案金额达到300多万元,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陈某经营不善,无力还款,小孩又很小,妻子当时在家待业。因此,这个案件的结果直接关系到陈某和他的整个家庭的命运。

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辩护人积极调查取证,搜集对被告人有利的关键证据,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发现本案证据情况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巨大的差异,通过对中药材行业交易惯例的调查研究说服法官对于特殊行业要特殊对待,具体辩护工作开展如下:

(一)第一时间调查取证,留存关键证据

辩护人通过第一次会见了解到陈某向被害人购买货物后,转卖给了证人何某、林某,随后辩护人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获取证明陈某无罪的几项关键证据,包括:证人收到全部货物的情况说明,证人给陈某出具的欠款凭证,证人对于陈某购买该批货物前因后果的陈述。通过这些证据,可以证实陈某真实做生意的意图,且有积极催款想办法还款给被害人的行为。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证人林某由于涉及其他违法行为,逃避侦查失去联系,后续办案人员想跟他核实案件情况时已经无法找到本人,因此辩护人在立案初期及时向其调取的证据就显得非常关键。

(二)从案卷中寻找细节证据,证实实际情况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辩护人仔细翻看案卷材料,发现:

1.多数被害人都是第一次与陈某合作、交易,也只有一次交易行为,不可能存在“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形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制造正常交易的假象”的情形。

2.公安机关收集的银行流水与收据等书证显示,陈某拿到9位卖家货物后,第一时间转卖给何某,由何某对外出售,并且长期以来陈某都是拿货后卖给何某出售到市场上,这个模式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是完全有履行能力的。

3.陈某从下家何某等人处筹集部分货款后,其中一部分用于陈某父亲的心脏病手术费用,剩余都偿还给被害人,没有“自行花用”。

4.货款到期无法支付后,陈某手机号、微信号没有更换,也都有跟被害人联系,甚至在被害人的要求下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可见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还,不是“不想还”。

辩护人依据上述证据细节,将准备的意见附有案件的具体证据、证据来源,提交给合议庭,以证明陈某的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认定陈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充分。

(三)查询、研究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相关法规、法理、案例及文献,提交给法院,厘清本案只是合同纠纷,并非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民事合同纠纷是指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希望积极促成合同的履行,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由此使合同的另一方受到损失。

最终辩护人提出,陈某因无法收回货款的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支付货款,没有欺骗的故意与行为,只能认定为民事上的欠款纠纷。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权益,陈某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偿还货款。将欠款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既不符合法律明文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四)走访中药材市场,研究特殊行业规则,用法律的形式来解读和界定,帮助法官理解特殊规则

本案中陈某一直辩称他们行业惯例就是货物出手拿到回款再支付给上家,所以他和被害人约定都是一个月左右付完尾款,但是办案机关认为这个说法不符合常理。

辩护人通过去中药材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陈某所说的回款之后再付款,确实存在。中药材市场汇集了国内外巨大数量的药材,还有很多贵重中药材,同时中药材的特性也对保存条件、时间等提出了苛刻的要求。量大、价高、保存期限短,导致货主们都需要快速出手货物,因此他们对于药商支付货款的时间也相应宽容了很多。

辩护人将这一发现提供给法院进行核查,对于证明陈某并非故意拖延不支付货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争议焦点】

1.被告人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仍继续开拓新业务,签署新的民事合同的行为属于正常的风险投资行为还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被害人的行为。

2.被告人向部分被害人先履行小额合同,后大额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购买行为还是履行小额合同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恶意占有、不愿还款的行为。

【案例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陈某被羁押两年多,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程序,两级法院对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都有很大的争议,本案对于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具有典型意义。并且本案并不是普通商品的买卖纠纷,涉及的是中药材这个特殊的行业。对于中药材特殊行业交易的准确判断和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从该案中,辩护人总结出该类涉及民事纠纷与合同诈骗罪认定存疑的案件的办案要点:

第一,辩护人必须有证据意识,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证据,之后的辩护往往会取得很好效果。特别是一些关键证据存在灭失的可能性,或者关键证人无法再找到,及时固定和留存证据对于证明案件关键事实有极大作用。

第二,辩护人要了解、研究特殊行业的规则,用法律的形式来解读,帮助法院了解特殊规则。辩护人认为,在介入一些特殊行业时,比如本案的中药材行业,必须保持审慎的态度。如果对一个行业没有深入了解,仅凭表象就机械适用法律来打击,将会对这些行业产生负面影响。而作为辩护人,不仅要了解法律,更要了解规则、研究规则。案件涉及特殊行业时,更需要辩护人打破法律条文和行业规则之间的壁垒,成为贯通二者的桥梁。 vW9KNV+FPu+dhjzwSnUR9xyOaEuN4ECICsBKRYK6q41UlcxXMHpW6uS/g3vul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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