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让证据说话,从判刑7年到无罪

何浩湧

【主旨提要】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纠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涉及的类型化事实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案发前都有过多年正常的生意往来,在某个时刻被告人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获取了被害人的钱款或货物,最后被告人因客观原因还不了钱,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涉及的罪名是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对于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司法实践常出现的问题为,将只要有欺诈行为且款项没归还等同于诈骗,将款项没归还等同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错误的认定方法导致不少民事纠纷被认定为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一般应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三方面予以界分,重点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案例能从一审定诈骗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到重审一审检察院不起诉,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对诈骗罪罪与非罪认定思路的转变以及对有利于被告人事实认定证据标准的降低。

【基本案情】

(一)案件事实

本案有三位重要角色,分别为:被告人张三(化名)、被害人小红(化名)、涉案车辆所有权人李四(化名)。小红与张三曾经是同事,两人于2015年至2016年合作“车贷”生意,由张三提供客户资源,小红提供资金放贷,共同谋利。两人按照这种模式合作了六七次。同时,张三长期以高息向小红借款做生意,笔数众多、还借频繁,截至案发尚欠小红60多万元。李四与张三是朋友关系,李四通过张三介绍向小红质押车辆借款两次,另外案发前李四对张三有其他欠款。2016年5月,李四经张三介绍以自己名下车辆做质押向小红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2%。借款到期后,李四无法偿还欠款,且下落不明。李四所质押的车辆在2016年9月被张三以38万元价格变卖。对于车辆变卖款是否已经偿还小红,张三与小红产生争议。

张三称,卖车前后所转给小红的多笔款项就是用来抵偿李四的欠款的。小红称,卖车前后所转的多笔款项是用于偿还张三个人对自己的欠款的,不能算为卖车款抵偿李四的欠款。小红要求张三立即归还卖车款,张三不同意。

后来,小红又发现李四交付的涉案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系伪造,怀疑张三、李四一起做局骗钱、骗回车辆。小红找李四还款或还车,李四否认与张三合谋拿回车辆,同时要求小红赔偿车辆价值抵偿欠款后的差价。三人陷入僵局。2017年1月15日,小红向公安机关控告张三、李四利用虚假《机动车登记证书》骗取借款,张三以借车名义骗取车辆并擅自出售,私吞车款。2018年8月,张三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2019年5月,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处理过程

承办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介入。鉴于案件疑难,律师撰写了3万余字的审查意见,自行取证7组100余页,解决的核心问题如下。

1.用证据证明小红委托张三卖车

(1)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鉴于在张三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小红问张三“车辆定金几号支付”,但没有原始手机核实真伪。查证微信聊天记录的真伪尤为重要。检察院在退查期间已发函让公安机关核查,但公安机关回复称,腾讯后台没有保存微信聊天记录,小红拒绝提供自己手机的开机密码,无法核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伪。为此,律师用了四种方法证明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反推法。具体为:通过证明张三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记录是同一手机在同一时间段截图形成,再证明支付记录的真实性反推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2)通过证据证明销售抵押车无须交付《机动车登记证书》

买卖抵押车辆本质只是买卖车辆的使用权(因为没法过户),因此张三辩解抵押车辆销售不用交付《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有一定合理性。此外,抵押合同中只有首页,没有李四的任何签名,本案车辆实质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质押或抵押,小红不享有担保物权。本案连签署抵押合同这么重要的事情都没严格操作,更别说委托卖车一定会交付一个可有可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2.论证张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本案张三与小红长年存在大量的借款关系,查证张三与小红是否存在委托卖车关系没有实质意义,应当综合全案分析张三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涉案车辆只是质押给小红作为45万元本金的担保。在质押人之前表达要卖车还债被拒绝后,以失去联系的形式表达难以偿还款项,即使认定张三擅自出卖车辆,也要先查明销售车辆款项的去向,再结合其他事实,综合认定张三出售车辆的目的,再认定张三是否有占有该车对应的财产价值的目的。而对于李四,张三明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车辆销售款项的去向,张三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在卖车前后陆续把卖车的款项全部给了小红,另一种是有一部分给了小红,有一部分自己用了。由于车辆的去向不明,没有买家的证言,只有一个证人证实,又缺乏交易的记录,因此张三出售车辆的具体时间、收款的方式、收款的时间均不明,目前只能认定张三在销售车辆前后,一直有向小红转账,无法证实张三向小红转账的钱款与这个销售车款到底是什么关系。综上,目前最多只能根据张三后期的供述,认定张三将部分售车款自己使用,但无论是将售车款全部使用还是部分使用,在张三始终认可还欠小红60多万元的债务,以及张三在出售涉案车辆前后有一直向小红转账行为的情况下,即使认定张三擅自卖车并扣留了卖车款,也不能认定张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裁判理由与结果

2020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020年11月,二审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2021年7月,重审一审期间,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不起诉的理由为:小红是否委托张三卖车的事实存疑、张三的非法占有目的存疑。2021年10月,一审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张三46万余元,案件终结。

【争议焦点】

1.小红是否委托张三卖车。

2.张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评析】

本案重审一审较原审一审在适用法律上有两方面的转变:一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标准从严格证明标准转变为优势证明标准;二是综合全案事实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认定方法均符合法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类案罪与非罪认定的指导思路。

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能及时精准认定。然而对于存疑案件,刑事程序一旦启动,犯罪嫌疑人必定经历侦查、审查,过程漫长、痛苦。虽说疑罪从无(这里的“疑”既包括基础事实的“疑”,也包括法律适用的“疑”),但不同的司法人员证据标准不同,所理解的日常经验法则或法律适用不同,所得出结论也有可能不同。因此,从辩护效果来说,“疑”也要多找证据证明,并进行梳理分析。对于这类案件,律师的辩护空间较大,可通过自行取证、证据梳理、拆析论证等方式协助司法机关查清事实,促使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vW9KNV+FPu+dhjzwSnUR9xyOaEuN4ECICsBKRYK6q41UlcxXMHpW6uS/g3vulBeL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