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效应指的是,每一个国家与地区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形成其独特的文化与传统,而在这一国家生活的个体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当地文化的影响,并发展成为其个人内心深处的文化心理。它不仅影响着个人的思想,同时也支配着个人的行为准则以及评价着个人的德行标准。
有关文化效应,我们从夫妻交流的一个片段中便可以了解到。
一对英国人正在做饭,妻子说:“亲爱的,你能把沙拉酱拿给我吗?”
丈夫说:“抱歉,我现在帮不上你,我正在煎比萨。”
妻子只好自己去拿。
一对中国夫妻正在做饭,妻子说:“老王,你把那个给我!”
丈夫说:“什么?”
妻子用手指着摆满了调料的地方:“就是那个!”
“那边那么多,我怎么知道是哪个?”
“酱油!酱油!没看见我在炒菜吗?该放酱油了,这都没注意到,你在干什么!”
“我在洗菜,你要什么不能直说吗?”
“怎么了,现在又是我的问题了是吧?”
丈夫一看,马上就要吵起来:“好好好,是我的问题行了吧?”
听了丈夫的话,妻子却并没有满意:“你什么态度?”
心理学家们在研究“跨文化沟通模式”中发现,不同国家的人民在沟通时能够处理的资料容量均有所不同,具体可以用“高处境”至“低处境”这一尺度来排列。
在“低处境”文化里(以美英等西方文化为代表),人与人之间会使用明确的语言传递信息。
在“高处境”文化里(以中日韩等东方文化为代表),信息在很多时候不会清楚、明确地被语言传达,而是包括在彼此的相处与行为中,“未宣之于口”的内容,远比已经清楚表达的讯息更重要。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这种文化效应非常明显。在国内,因为双方都惯用含蓄、间接、暗示等充满了象征意义的方法沟通,因此,调解员更需要仔细了解纠纷发生的经过以及双方的具体需求。
某村里,赵某家的柿子树长到了邻居井某家里,双方由此引发了冲突。
调解员原本以为这只是一桩小事,但在了解情况时却从双方的言语中听出了弦外之音,感到纠纷绝对不是树长得过界这么简单。
随后,她与对方展开了“一对一”谈话,得知双方矛盾的真正原因是赵某曾经向别人传播井某生活作风方面的闲言碎语。
接下来,调解员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在征求井某的意见后,将问题进行了“冷处理”,避免了矛盾升级。
这起纠纷可以说是中国人隐晦式沟通的典型: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在沟通中,就算有不满,也往往会用暗喻的方式,“指桑骂槐”,甚至“口蜜腹剑”“笑里藏刀”。若调解员未能听出双方对话中的弦外之音,那么,双方的矛盾势必会进一步加剧。但将问题具体化处理,一一摊开说也不现实:一来井某是在暗中“指桑骂槐”,二来涉及生活作风这类越谈得细就越会引发公众注意力的问题。因此,调解员的做法既考虑到了双方的面子,又照顾到了井某的情感。
调解员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或是话里有话不明说;或是表面认可调解意见但就是不行动;或是表面谦和,但行动上却丝毫不退让。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就需要考虑到文化效应。
(1)听到“弦外之音”,才能有效地进行协商
有时候,弦外之音是以隐晦的语言表达出来的,有时候,它是以一些肢体语言、表情、动作传达出来的。调解员只有观察到这些双方不和或是不愿意配合调解的细节,并且在沟通中不断重建正面积极的情境,才有可能推动整个调解过程顺利开展。
(2)考虑到人情与面子
中国人处理冲突时的最高原则,是达到“人情”与“面子”的统一。所谓“法不外乎人情”,就算对方的要求有根有据,也要合情合理,否则,另一方很难答应。反之,若方案有“人情味”,双方都愿意考虑。
而面子则包括了两个概念:“脸”与“面子”,前者关乎个人道德与人格,后者关乎个人成就与获得的尊重。这两种面子对于当事人同样重要,调解员必须谨记。
(3)考虑到和解条款的象征意义
一桩纠纷进行到和解阶段时,往往会签订细节条款。但在条款中,中国的隐喻文化同样存在。比如,夫妻间,双方把金钱放在一起,可能意味着“信任”;将物资分开计算,可能代表了“绝情”;行使权利可能代表“无情无义”,对此,调解员应小心处理。
我们每一个人都深受传统文化影响,在利用心理学知识配合调解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文化所带来的协同效应。唯有如此,人民调解才能在与时俱进的同时,不忘文化对个体产生的潜在影响,进而更好地实现息讼止争,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