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差异原理指的是,个人的先验信念与任务经验,决定着我们处理事情的具体方式。换句话来说,我们如何处理事件、如何应对冲突,其实都是因为个人之前所接受的教育、所学习到的经验决定的。因为每个人的成长环境、教育背景不同,我们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往往与他人存在明显差异。
对信息的判断分为感知接受、判断处理两个步骤。举个例子:一阵风吹过来,“我”抓紧了帽子,此时,“一阵风吹过来”就是我们感知到的信息,而“抓紧帽子”则是针对信息做出的判断处理。
在面对同一个信息时,不同的人往往会有不同的反应。
某公司刚成立不久,有一次,总经理马某带着同事去外地出差,途中看到了一所大房子。马某问同事:“你看到了什么?”
这位同事答道:“很漂亮的房子,你看,它是欧式设计,充满了异域风情,而且,这个房子前面还有一片大草地……”
马某听完他的意见后,说道:“你看得真仔细,不过,我刚刚看到房子上贴了售价,比我们的公司现有资金还要高。”
很显然,同样是一所漂亮房子,总经理与他的同事接收到的信息并不一样。一个实实在在接收到了具体的房子细节信息,而另一个则更关注这房子所反映的物质意义——前者感性,后者理性。
同样,这也是构成人与人之间冲突的主要根源,因为即使是同一个事物,我们所接收到的信息也未必与其他人相同。
不同人在信息接收与处理方面存在不同的倾向与偏好,这也造成了我们在人格上的差异,
比如,在一起夫妻纠纷调解中,两位当事人便当场展示了他们是如何争吵起来的。
丈夫:你说,我们什么时候处理房子的事?
妻子:晚点吧!
丈夫:晚点是什么时候?
妻子:反正不是现在!
丈夫:你什么态度?我问的是你什么时候去处理房子的合同,你就不能给我一个具体的时间?
妻子:每一次你都非得这样!你让我说具体时间,可我现在没办法判断什么时候有时间!你对我一点耐心都没有,我都怀疑,这个婚姻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发现,不同人对信息的接收偏好是不同的。具体来说,这种信息接收偏好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情感型
同样是有关时间的信息,妻子倾向于用感性化的方式来接收、发出信息,这种人一般在处理事情时也会显得更感性,如他们更关注信息背后所隐含的可能性与引申意义,反而对具体的事实信息并不太感兴趣。
就像例子中的妻子一样,她从丈夫坚持追问时间这件事情中,感受到的并不是丈夫想要明确时间的要求,而是引申、扩大为丈夫对自己没有耐心甚至不爱自己。
(2)思维型
很显然,丈夫更倾向于理性化的信息,即具体、准确、实实在在的时间。这种人接收信息,并作出决策、判断的原则是客观的事实与逻辑,他们更侧重于“事实是什么”“细节是什么”,同时更少关注情感体验。
两方的争执便是因此而生的。
因为信息差异导致的冲突,完全可以通过让双方当事人进行理性的彼此认知与理解,情景化地调整彼此的相处模式来结束。
(1)意识到当事人的感性与理性存在偏好性
在知晓了人与人在信息接收与处理上的不同后,很多人习惯对人进行绝对化的标签划分,如A是感性的,B是理性的。但事实上,信息接受与释放都存在“偏好性”,即人对信息的接收与处理方式不是“非黑即白”的,一个习惯情感化表达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关注具体化的信息。这就像我们的用手倾向一样,惯用右手者,并非绝对不用左手。
(2)促进当事人交流信息
在很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得不到足够的信息,甚至在同一问题上得到的信息也并不对称。调解员介入后,通过自己搜集的信息,帮助双方澄清事实,能够大大帮助缓和紧张局面。
在某些时候,因为理解方式不同,双方也可能会对信息有不同的解释,或者对同一信息的重要性产生不同的认识。比如,面对服装的报价,公司里的财务主管可能会从“进价高低”来判断它对财务的影响,但销售部主管却可能从“该批服装的高质量能带来高销量”来解释它的高进价。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开诚布公地谈一下,了解对方的立场与出发点,便显得尤其重要。
(3)帮助当事人意识到,万事不是“非黑即白”
在我们刚提及的夫妻吵架中,妻子认为丈夫非要听自己给出具体时间,就是对自己没有耐心了,这其实是一种绝对化的判断方法。
调解员应引导她意识到将问题绝对化对夫妻感情的危害,同时指明丈夫只是非常关心房产问题,并希望能早点处理好它。“你们早一些卖掉旧房子,早一些换新房子不好吗?他告诉过我,他只是想让你早点实现住新房的愿望。你可以回想一下,他最近是不是一直非常关注那些新楼盘的信息?”
(4)引导当事人相互配合对方的信息接收方式
很多冲突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当事人未能及时针对交流的个体,调整自己的信息释放方式。这一点对调解员也格外重要:对于理性的人,沟通要多用事实与证据,给出细节;对于感性的人,应更照顾其情感体验,在对话时也应更注意使用温和的语气。
通过帮助当事人认知自己、了解他人,信息差异将大大降低,因此而产生的冲突也将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