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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法律规制问题的思考

许胜利

摘要: 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作为威胁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与其他类型经济犯罪相比,存在行为形式复杂多变、侵害对象较为特殊、法律适用问题相对较为烦琐等各种特征,法律规制落实难度较高。基于此,本文以网络经济犯罪为切入点,通过分析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行为特点、类型,了解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探索全面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涉众型 网络经济犯罪 法律规制

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是针对经济犯罪动态发展变化和特征进行归纳总结而明确提出的概念。随着时代的转变,科学技术的持续、全面发展,人们工作质量以及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各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也随之增多,其中在网络发展模式影响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事件是影响较为深远的犯罪,会危害居民生活质量,引发不安全的影响因素,导致居民出现较为巨大的经济损失问题。针对此类问题有关司法部门会给予全面关注并落实有效打击工作。但是由于涉众类型的经济犯罪存在运行模式复杂多变,涉及的罪名相对较多的特点,存在很难彻底认定犯罪性质,法律适用程度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极易出现障碍等问题。为此,必须要及时制定应对策略,遏制网络涉众型犯罪问题的发展,使得社会矛盾得到缓解。

一、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行为类型以及特征

(一)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概念及其类型

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是指众多、不特定群体的财产受到犯罪人员侵害。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则属于一种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问题,是从犯罪学层面针对网络上涉及大量群众的经济犯罪活动统称,在本质层面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事件是传统犯罪手段的翻新与改进,是在传统涉众型犯罪基础上融入先进化、复杂化、智能化科技的犯罪类型。 结合这一特征,可以将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划分成两种情况,分别为工具型、对象型。

(1)工具型

工具型主要是将计算机网络系统当作关键犯罪工具,使得不特定受害群众的经济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工具型犯罪包括网络诈骗行为、网络集资诈骗等各类行为。 一是网络诈骗行为,即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商务、信息服务、电子银行、虚拟钱包、在线商店、线上信用卡、网上拍卖等各种业务从事的犯罪行为,类型主要包含网络装备、虚假中奖、私募基金、炒股暴富、网络钓鱼等各种诈骗。此外,网络诈骗还包含利用传统手段开展的诈骗行为,例如,就业招聘诈骗、冒充亲友诈骗、购物诈骗等。二是使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诈骗行为,主要是利用群众对网络认知程度不高,通过互联网广告展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基金托管、投资产业等各种方式,并承诺投资存在零风险优势,吸纳群众资金。此类犯罪问题的特点是:利用互联网来全面展开虚假宣传;将高额的分红和利息当作诱饵;让群众早期先获取一定优惠,再进行大规模的宣传与推广,扩展诈骗规模。

(2)对象型

对象型主要是将计算机系统、数据以及网络的完整性、保密性、适用性等当作目标开展侵害的一种经济犯罪活动,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把银行内部各类业务当作对象的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利用修改、删除、添加数据等各种手段来破坏网络系统功能,实施群众银行卡信息的窃取,进而提取银行卡内存储的现金。另一种是将证券业务当作核心的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犯罪分子会利用修改、破坏金融领域内部网络系统的应用程序或者数据,以此来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二)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行为特点

(1)先进性

将网络当作核心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性质难确定,犯罪交易市场模糊,很难彻底将正常交易与犯罪行为进行区分,进而导致管理难度较高。究其原因,是网络涉众类型经济作案手法、技术十分先进造成的,在实际作案过程中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多元化网络技术和模式隐藏自身,这也造成犯罪事件存在相对较多的欺诈问题,被害人容易在高额资金收益影响下丧失一定财产,导致网络涉众型经济案件越来越多,法律处理难度高。

(2)体系结构复杂

一般情况下,网络涉众类型经济犯罪事件都是团队作案,作案形式、手段十分丰富,犯罪途径多样,很难彻底进行管理和监督,致使网络当中各类犯罪行为很难得到控制,对于被害人财产安全有着较大的侵害性。此类现象出现的关键原因是犯罪结构体系较为复杂、庞大,使得法律监督、管理存在科学程度不高的问题。并且在网络发展下经济犯罪模式越来越多变,一些犯罪模式处于法律管理、监督盲区,造成在司法中对此类犯罪行为适用法律复杂、困难。

(3)监管难度大

总体来说,相对于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立法总是滞后的。网络环境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属于新型犯罪形式,法律,尤其是刑法在此类行为发生之初,来不及对此类行为的行为特点、法律定性、罪与非罪的边界以及犯罪构成等诸多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相关部门对此类犯罪行为实施监管时没有法律依据,无从下手。即使此类犯罪行为因危害后果非常严重进入司法程序,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对此也难以定罪量刑。因此,对此类犯罪行为实施监管难度大。

二、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法律规制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会越来越频繁,其对国家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负面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强化对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但在现实中,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法律判定依据缺乏

目前,社会当中针对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情况以及问题并没有较为明确的法律体系、法规监督管理体系,在遇到实际犯罪问题后很难选择最科学、最佳的形式来对其进行约束,这种监督规制工作开展影响了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全面发展,也造成网络金融经济犯罪问题越来越多。 例如,针对非法集资犯罪问题,当犯罪程度达到《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所明确的追诉标准之一后,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在集资时出现非法占据他人资金的情况,则为集资诈骗罪。此时,在定性犯罪过程中,如何充分证明其行为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资金成为犯罪定性的重点。

(二)法律监督范围不够清晰引发新型犯罪问题

目前,我国民事法规、刑法等对于网络金融内容责任以及惩罚划分缺乏明确性。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受到影响,甚至直接波及相关行业成长以及相关人员就业。不及时解决此类问题,可能会阻碍我国金融市场,尤其是信贷市场的良性发展,造成民间网络金融的进一步无序发展。

(三)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存在重复诉讼问题

网络模式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人数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巨大、取证难度大、法律适用复杂,这给法律规制适用程度带来更多问题,极易导致民事、刑事诉讼交叉问题发生。虽然有关规范化文件对于一般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刑事、民事诉讼程度的交叉问题提出较为明确规定,但是实际开展中涉众型民事、刑事诉讼交叉问题更加复杂。 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通常是因为被害人员财产受到损失引发的,但是在定罪之前经济纠纷、犯罪很难彻底界定,许多被害人在立案接受侦查之间会开始民事诉讼,不过由于涉及的被害人、犯罪分子数量十分多,极有可能发生再次启动诉讼、民事诉讼的问题,无法在同一个诉讼当中将问题彻底解决,从而导致司法资源发生浪费。同时,由于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问题证据收集以及证据侦查工作数量较大,涉案人数、金额受到网络影响查证十分困难,被害人报案种类、时间多样化的特征,容易出现审判机关针对同一事件重复审理的情况。

三、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法律规制完善对策

重点针对目前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法律监管系统展开完善,可以为法律管理、监督提供保障,让法律规制能够真正落实到各个细节当中,增强我国社会市场整体安全程度。

(一)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法律监管与定性

通过对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问题涉及法律监管内容进行修正,可以让法律监管质量持续提高,并且能够解决威胁群众存款安全的各类问题。目前,我国现代经济市场逐渐向网络金融方向转变,希望在发展中针对金融问题展开管理,对非法集资问题以及获取大众存款概念彻底明确,加大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力度,掌握内部存在的内涵价值,确保金融交易工作可以在合法、良好的环境下展开,为公民权益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具体而言,应当将民商经济法、刑法等当作前提,结合新型经济行为的定性要求,从实质层面来判断新型经济行为。 当前,许多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主体并不存在主体资格,但是宽松的市场准入机制让很多行为人都有成为市场主体人的机会。同时,网络模式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运作、经营模式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转要求,其经营内容虽然在宣传层面有着合理性、正当性,但是实际运作过程中无法达到宣传效果,行为不够真实。需要将行为人具备的经营内容、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当作重点,利用民法、行政法、刑法来展开法律定性。

(二)完善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法律监管体系

科学技术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工作、学习进入全面网络的时代,使得网络运营体系不断完善。需要持续化针对网络时代经济犯罪情况进行探讨和分析,结合市场经济实际发展需求以及各类安全风险问题,建设一个科学、完整的网络法律监管制度以及监管体系,保证网络经济管控要求可以得到满足。 此外,我国社会网络融资合法化需求在发展中凸显众多问题,需要适当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科学的调整,不断落实工作内容,优化、改进需求,进而让民众可能会出现的金融风险问题不断降低,也能够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民众提供稳定的资金辅助和帮助,建设一个社会充分支持的相关信贷工作以及融资体系。因为现阶段网络发展速度迅速,需要针对金融工作落实全方位监督与管理,在制定具体工作中展开调整,让信贷机制不会限制在陈旧的管理模式中,而是有着优异认知与改革观念,从法律管理与监督层面优化和处理整体工作。

(三)提高法律适用性

在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中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含诉讼拖延、诉讼交叉、诉讼重复等各类问题,主要是法律程度、规章不够完善导致的,其关键在于我国法律程序的完善与改进。不过法律程序完善工作在短期内并不可能实现,目前,需要将法律法规当作基础寻找不同区域、地方机关的司法协作,防止出现法律适用问题。针对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涉案人员、证据收集、案件审理、司法诉讼等业务涉及许多区域的现象,不同部门需要强化信息沟通力度将部门局限性彻底打破,协调展开案件处理与解决,避免因为部门合作不通顺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案件处理效果。

(四)从实质层面针对犯罪团体进行认定

传统共同犯罪当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商议、碰面等方式进行犯意沟通,而在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下,不同犯罪分子经常会利用网络沟通,彼此之间可能会存在不知道对方身份的情况,不会当面沟通犯意。但是网络沟通过程中实质上仍旧是表达犯意的过程,与传统犯意沟通过程并没有任何的差异。虽然共同犯罪人员对于犯罪规模、内容不够清楚,但并不会影响对共同犯意的认定。在针对共同犯罪构成进行认定时,依据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涉众型网络犯罪认定当中,只要符合以下几个标准,即便犯罪分子之间并不认识和了解,也可将其认定成为犯罪集团:一是由3人以上人员组成,有着固定的主要成员;二是3人以上以持续实施犯罪为重要目的,犯罪平台固定(如网站平台);三是犯罪事件有着组织性、规模性,主要成员有着明确分工。

综上所述,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是科技与经济全面发展、进步下的产物,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的受害人数较多、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影响相对较大,需要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持续化地调研与探索,顺势而为强化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研究,明确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明确网络形式下经济犯罪类型以及犯罪情况,能够在科学掌握和了解的前提下落实监督与管理。依据法律规制来全方位监督网络犯罪事件,以此来促使社会科技、经济共同发展目标的实现。相信在完善且优异的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法律的帮助下,我国社会中存在的限制问题可以得到高质量解决,进而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8u9K5qryztTvAZwiqkFWgvVMn1Sg8nFal/mA6JjgDfmR89kSk1JKcU/fsH8cl+3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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