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中的问题及解决策略探析

钟宇明

摘要: 21世纪是网络的时代,网络已经融入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巨大的互联网生活系统已经形成。互联网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各式各样的网络法律问题亦随之出现。网络知识产权就是主要问题之一,这是互联网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将从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保护的概述入手,对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保护现状进行简要梳理,进而分析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改善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保护中已发现问题的解决策略,最后再对网络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意义作出综合陈述。

关键词: 网络知识产权 刑事法 解决策略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产品创作人以及创作成果的保护,也是其智慧财产权益与智力财产权在法律层面上的合法体现。在网络迅猛发展的今天,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相对较弱,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通常难以得到认可,这也是制约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想要彻底改善这一局面,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的努力,并以正确的视角去看待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

一、网络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概述

网络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即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通过刑事法律制度予以惩罚,从而更好地起到保障权利人的作用。基于此,我们需要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做出相应的梳理。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民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 一经产生即受到法律保护。随着知识经济快速成长和信息社会的来临,知识产权的载体不再局限于纸质或其他实物之上,越来越多的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体现在电子网络上,这就衍生出了网络知识产权。所谓网络知识产权,是指由于数字网络时代出现而相伴随的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类型,除传统内涵外,还包括了电子版权、数据库、域名等多种内容。网络作为一种传播速度极快、受众范围极广的信息载体,屡屡成为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方式。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通过网络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由《刑法》第二编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及其他相关刑事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行为。

(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具有双重属性

知识产权呈现出显著的私人性质,毫无疑问的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的,也会侵犯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运行规制的各种行政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个体权益和公共权益双重侵权的属性。从侧重上看,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价值取向不仅在于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性利益,更在于保障知识产权人在市场竞争秩序中的地位,以最终达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

2.犯罪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随着现阶段网络时代的全面发展,互联网应用的大量普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及对象开始由实体转变为网络与实体并存,尤其引人注意的是,目前网络已然成为了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发区域。侵权人通过非法复制、篡改等多种方式侵害他人权利,不仅如此,侵权人所涉及的犯罪对象不断扩张,犯罪的行为方式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升级,可见目前对社会的危害性已显而易见。

3.犯罪对象的无形性

在一般知识产权犯罪中,侵权人所侵害的往往是具有一定物理意义的载体,但网络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虽也客观存在但却是凝聚于互联网信息之中,不依托于任何物理载体的。被侵权人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察觉到被侵害,侵权人也容易将自身隐藏于互联网背后并极大地降低犯罪时产生的负罪感,从而更肆无忌惮地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危害。

4.犯罪主体逐渐呈现高学历化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所依据的作案工具,根据不同的犯罪表现方式,呈现出多种多样的特点,而依托这样一个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势必对侵权人的文化素养有一定的要求。同时,侵权人的网络应用技巧的提升也加大了侦查部门对案件的侦破难度,公安实务部门更应不断学习、精进侦查队伍,为保障网络知识产权人权益保驾护航。

5.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商标类、著作权类犯罪

首先,笔者在“阿尔法”(alpha)检索平台中以“知识产权犯罪”为关键词,对近十年的案例进行检索,剔除与研究无关的案件,最终得出5608份案例,其中,“商标”类犯罪案件有5195件,高达“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总量的92.64%。其后,笔者再次增加“网络”为关键词,剔除与研究无关的案件后最终得出616条检索结果,其中“商标权”类犯罪的案件达459件,占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总量的74.51%。与第一次检索相比,“商标权”类犯罪的比例有了明显的降低,经笔者对比发现,所增加的比例体现在“著作权”类犯罪,占“知识产权”类犯罪比例的21.27%。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著作权在互联网上的维权面临着异常艰难的局面,侵权人逐渐增多,被侵权人和被侵权范围不断增加,这也就导致了许多本由民事法律规制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演变成了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行为。

二、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保护的现状

1994年我国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并结合我国当时的国情需要,于1997年《刑法》中设置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相关制度。2000年起,《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继颁布。于此,我国初步明确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的,将依法依照相关刑事法律规定追究相应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网络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一般先通过行政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救济,如产生严重危害后果,通过上述救济方式不足以起到保障权利人权益时,则再由刑事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但我国现行的网络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相关内容散布在各法律法规中,不论是刑事保护内部,还是综合所有法律法规的知识产权保护上,都未建立完整的体系,这并不利于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障,亦不足以完备的理论和法律逻辑解决现存的司法实践问题。再加上目前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变化趋势,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模式将层出不穷,在保障互联网知识产权人及市场秩序与鼓励网络知识产权创新之中,立法机关应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寻找其间的平衡。

三、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中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对于网络知识产权方面出现的违法犯罪现象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例予以界定,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和措施手段。纵观现有的法律条文,虽然部分法律条款中涉及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但这些条例的框架较为粗犷,没有细分化,界定范围较为模糊。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相比,网络知识产权更具特殊性,法律制度的滞后未能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造成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并且不断恶化,对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造成恶劣影响。

(二)缺乏良好的法律保护氛围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约束规范人的行为,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并且对社会层面形成一定的法律威慑力。在法律的约束下,有效纠正行为人的不健康思想、约束不道德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平稳定发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涉及较少,对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尚未有有效的惩戒措施,许多不法分子就是利用现有法律的不完善实施知识产权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目前我国法律对该方面的界定不清晰,相关法律条文较为笼统,导致法律的保护职能无法更好地体现。

(三)法律保护片面化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条例来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知识产权设置了相关保护措施,但这个层面上的保护远远不够,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诸多漏洞:

第一,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范围较为狭窄,导致刑事法的保护职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现代化信息技术迅猛进步的形势下,部分发达国家的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已经在逐步完善,但是我国的刑事保护涉及方面较有限,许多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尚未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第二,从目前现有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来看,我国的产权侵权行为惩罚力度较小,侵权者所接受的惩罚与其收获的效益不对等,导致惩罚措施无法起到更好的警戒作用。

第三,刑罚配置存在不足,无法最大限度地约束侵权人的行为,如果不能起到警示作用,避免再犯,则难以从真正意义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中的问题解决策略

(一)国际司法协助体系构建

隐秘性和开放性兼容是互联网的特殊属性,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难度较大的重要原因,每个区域的管理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给不法分子营造了违法犯罪的途径,使其侵权行为更加猖獗。网络知识产权不是特定哪个地区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个国家之间需要综合考虑时间、空间等因素,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高度一致的认识,达成国际共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沟通交流,互相探讨,保证信息共享互通,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了解,在对不法分子的抓捕方面进行紧密配合,对违法信息采集方面互相给予帮助,使不法分子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还网络空间一个健康发展的环境。

(二)法律法规精细化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只有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精细化,才能将法律的保护职能发挥到最大化,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

1.精细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新时代数字化经济发展的特点,制定更为精细化的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相关条例。在我国现代化发展日新月异的背景下,法律法规的建设还无法完全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造成相关法律相对滞后,保护职能不强,导致不法分子乘虚而入,严重影响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鉴于此,重视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对于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相关法律能够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取消营利目的

从现阶段的法律实践来看,侵权者在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刑法能够予以规制,发挥惩戒的职能,但是该要素会限制刑法发挥其惩罚犯罪和保护法益的作用,不利于彻底打击侵权行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使没有营利目的,或者还未形成经济效益,但在已严重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侵权人也应该为其侵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受到刑法上的制裁,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三)促进法律保护的全面性

现有的网络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不完善,导致诸多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因此,健全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诉讼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丰富诉讼方式

需要使用科学合理、多样化的诉讼方式,并且不同诉讼方式之间的关系要妥善处理,将自诉放在核心地位,辅之以公诉,这样的方式能够更好地保障知识产权权属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刑法的保护职能。

2.重视管辖问题

对于管辖问题可以积极制定公共区域管理的制度,建立网络法庭,通过网络法庭的方式对网络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裁判,能够有效约束网络活动,对规范网络使用有着科学、合理的管理职能。相关职能部门应该积极参与网络法庭的建设,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向上向好发展。

五、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义

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我国的现代化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更多的网络知识资源,对于这些知识资源所属人的保护以及智力成果的保护是新时代亟须解决的问题。网络知识产权是有一定的物质载体的,所以,在进行网络知识产权判定时可根据物质的属性以及状态进行认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迅猛发展,进而衍生出来更多的精神文化产品,人民群众在丰富多彩的网络世界里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资源,这些网络信息、网络视频、网络专利产品等都会触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例在不断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字化经济的发展。在这样复杂的形势下,刑事法律就需要发挥其保护作用,结合现阶段的发展特点,充分发挥法律的保护职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网络事业能够得到健康可持续发展。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给互联网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应该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去面对这些问题,认真考虑人民群众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诉求,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机制,多方位综合考虑,确保保护系统能够健康运行,提高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构建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8S5yIXLfG7NYYKCn5hFQMHJlERYy/0EV6MZDt6LIEQmTAWifzaN2Il1+KmkAgurJ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