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老人起诉儿女的案件。该老人叫李大娘,共育有6个子女,目前已年近90岁。眼见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她特别希望自己的子女们能多回家看一看、陪一陪她。但是,她的子女们却很少回家去看望她,日常的照料也很不到位,有的总说忙没时间,有的总说离得远回不来,还有的说因以前财产分配不公已和她断绝往来。总之,6个子女都很少回家对她进行探望。
面对这种状况,李大娘只好将6个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她的子女每人每月须亲自交付给她赡养费50元。另外,还要求每人每月回家对她探望2次,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10分钟。最终,某法院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李大娘的6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元,每人每月需探视李大娘2次,每次探望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给予父母一定物质和生活上的照料、帮助,还应当关注父母的精神健康。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由此,人们总说的“常回家看看”,不再像以往一样,只是一句停留在道德要求层面的话,而是成了法律上的硬性要求。成年子女赡养父母,不仅要在物质上给予保障,更要在生活中进行关照,给予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如果子女做得不好,不能履行赡养义务,还比较顽固的话,父母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中李大娘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很好地运用了法律途径,对子女提出了赡养和回家探望的合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