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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悬赏寻找贵重饰品,领取时可以对悬赏承诺反悔吗?

案情简介

小王丢失了一件贵重饰品,在宿舍楼内贴寻物启事悬赏800元。小美在楼梯处拾得该饰品,并看到了寻物启事,遂将该饰品送还给小王,请求800元酬金。没想到,却遭到了小王的拒绝。小王只肯给200元,并表示酬金写得高一点才能更容易找回来。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案情分析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务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已经普遍存在,电视、报纸上常出现的寻人启事、有奖征集企业广告语等告示都属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悬赏广告在法律上是一种有效的契约,双方应当履行悬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完成工作的人享有获得报酬权,发布广告的人应当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所承诺的报酬。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例中,小王发布寻物启事即是一种公开声明,其应该按照承诺向小美履行支付赏金的义务。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还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赏金并非戏言,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在拿回遗失物时,悬赏承诺应当兑现。若小王拒不履行,小美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面对此类情况,大学生们应当清楚:(1)失主不可以反悔不支付报酬,悬赏广告构成单方允诺,完成悬赏广告内容的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报酬;(2)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占有他人遗失物拒不返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aeniBLzjbZDTRpJAcDKaUxEnhLjjkZcEtiXB9yjZNUN+e+BEKYGp0513sCxU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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