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用校园卡在开水机接完热水后忘记拔出,随即离开热水房。小李发现了小王遗忘的校园卡,将校园卡从开水机上拔走,本想交到学校的失物招领处,但转念一想,反正也没人知道是自己捡到的,不如自己先拿来买点水果。于是,出于侥幸心理,小李拿着小王的校园卡频繁出入学校的超市、食堂、小卖铺等场所进行消费,盗刷校园卡金额274元。卡内余额不足1元后,小李将小王的校园卡丢弃在垃圾桶内。
学校保安处从超市调出了监控录像,经过辨认,查找到小李。保安处人员告诉小李,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经过教育,小李承认错误,表示非常悔恨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积极退还全部盗用金额;学校根据本校《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对小李给予记过处分。
拾得他人校园卡进行盗刷,导致他人财物受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行为;如果盗用金额较大,还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若本案中的盗刷金额达到1000元,即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应该认识到,在生活中拾得遗失物后归还失主,不仅是个人良好品质的体现,也是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各位大学生朋友如捡到他人的校园卡,应尽快联系失主予以归还;若难以联系到卡的主人,可以交给学校的校园卡管理中心、失物认领处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