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大学生小凯为了顺利考上研究生,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学霸”小亮,想让小亮代替自己参加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事成之后自己支付给小亮3万元报酬。小亮觉得自己近期正好有时间,事成之后的回报也还可以,于是答应代替小凯去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但在考试过程中,小亮的替考行为很快被监考人员发现。被发现之后,小凯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找人替考的事实。小亮也感到后悔,对自己替他人考试的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
之后,经过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小凯让被告人小亮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小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小凯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决定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小亮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小凯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大学生小凯为了顺利考上研究生,找小亮替他考试,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最终被发现;而小凯、小亮两人都因此构成代替考试罪并受到了相应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不管是替考还是找人替考的行为,都会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代替考试罪。
作为学生,应正确认识和对待考试,以自身行动维护和捍卫考试公平。通过努力学习去掌握更多的知识,收获自己满意的考试结果、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在面对各种考试的时候,尤其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要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否则,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将会受到相应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而行为涉嫌违法的,还会被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