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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好心救助同学却导致其受伤,该担责吗?

案情简介

小李在食堂买饭时突然晕倒在地。当时正在打饭的小帅见状急忙施救,为小李做了心肺复苏。小李苏醒后,被赶来的救护车送往医院。小李的父母向医生询问后得知,因小李患有骨质疏松,多根肋骨在做心肺复苏中被压断,右肺挫伤。出院后,小李向小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小帅认为,自己施救虽然压断了小李的肋骨,但是挽救了他的生命,不应当赔偿。那么,好心救助小李却给小李造成了伤害的小帅,应当承担责任吗?

案情分析

首先,本案中的小帅作为见义勇为者不需要对小李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也就是我们日常说的见义勇为。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激发全社会明德惟馨、崇德向善的内生动力。

本案例中小帅作为见义勇为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民法典》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此外,民法典还对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如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和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相较于补偿受救助人受到的损害,鼓励见义勇为体现了更高的社会价值。因此,《民法典》作出见义勇为者不承担责任的价值判断,彰显了通过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风险来构建良善社会秩序的法治精神,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汇聚强大正能量。 qLdxG2ovH2KsU9dStO+1303W6va3xwpM5/+FYpUV903qNUu1qG6CNKohp80Fk/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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