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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自行使用室友的化妆品后皮肤受损,能让室友赔偿吗?

案情简介

小红和小丽是同寝室的室友。有一天小红外出,她网购的一罐面霜到了,小丽替小红签收了快递。小丽拿到快递后发现是最近网上很火的面霜,有点心动想试一试,又觉得小红不在,自己用她的东西会不会不太好。但小丽转念一想,反正两人是室友,用一下也没什么,便拆开快递,自行使用了小红的面霜。

等小红回到寝室后,发现自己的面霜已经开封,就问是否是小丽把它打开了,小丽却对小红说自己因为用了她的新面霜,现在脸上刺痛还泛红,嚷着要小红陪她去医院看皮肤科,并让小红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小红检查面霜后发现这罐面霜已经超过了外包装上标明的使用有效期,便对小丽说自己可以陪她去医院,但小丽是未经自己允许私自使用面霜才导致皮肤出现问题的,自己没有义务赔偿。小丽觉得面霜是小红的,也就是说小红是面霜的主人,那么自己因为小红的东西导致受伤,小红赔偿自己理所当然,更何况自己也算是帮小红“试毒”,小红还应该感谢自己。两人争论不下,不知道到底谁说得有理。

案情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小丽系在小红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使用过期面霜才导致受伤,小红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小丽的损失。

其次,小丽受伤是产品过期导致,也就是说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导致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商家的做法还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小丽所主张的医疗费等费用,应该由商品经营者来承担。同时,小红还可以要求商家等价赔偿自己购买面霜所花费的金额或要求商家重新发符合质量要求的货品。如果商家拒绝赔偿,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o62mXkxTi1kDoW+/VSVCSThBdrPr7fKWusvEs3t9neoBjHsA+A2b8GqDDfCXJ0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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