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和小严是某大学的两名学生,两人一起参加了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分属两队,小沈为进攻方,小严为防守方。比赛中,小沈纵身起跳上篮,小严也紧随其后,立马起跳进行防守,两人因此在空中发生了碰撞,小沈被撞倒在地而受伤,小严也被判防守犯规。事故发生后,小沈被送医并诊断为左肩外伤。出院后小沈向小严索赔医药费,但小严认为自己只是正常的防守,并不是故意犯规才导致小沈受伤,因此对小沈的损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沈决定起诉小严。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沈与小严是自愿参加篮球比赛,且双方都知道篮球比赛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所以根据《民法典》中“自甘风险”的规定,判决小严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在篮球比赛中,肢体碰撞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在篮球比赛“强力对抗”的情况下,不能过分要求场上队员在做出动作的时候必须合理规范并且经过深思熟虑。其次,上述的校园篮球赛虽然是业余性质,但是其风险程度也是高于其他日常体育活动的,而小严防守动作的犯规属于常规情形,不能过于苛责。
虽然小沈确实是因为小严的防守动作犯规而受伤,但双方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小严对损害的发生并非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侵权,所以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从《民法典》对“自甘风险”的规定来看,自甘风险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要知晓危险的存在;二是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明确表示或可以推知其自愿承担;三是接受该危险不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具体来讲,构成“自甘风险”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活动本身的风险自始客观存在,且该风险不为法律所禁止,如足球、篮球等竞技性体育活动;二是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其主观上明知风险存在仍自愿参加。所以,日常生活中自愿参加文体活动要有“自甘风险”意识,这一原则也让责任承担规则更加明晰公平。“自甘风险”原则的确定,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也有利于保障体育活动参加者自由参加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