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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有什么区别?

案情简介

小帅大学即将毕业,找到了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打算在A市租房开启职场人的新生活。小帅在租房网站上看到了李阿姨发布的房屋出租信息,便与李阿姨取得了联系,确定了租金、租期、“押一付三”等租房事宜。次日,小帅通过微信给李阿姨转账8000元,但两人未签订租房合同。结果,小帅还没有入住租住的房子,就因公司工作业务需要,被派往B市常驻,因而不需要在A市租房。于是,小帅向李阿姨要求返还之前转账的8000元订金。谁知李阿姨拒绝退还,她认为此前要求小帅支付的是租房的定金,不是订金。小帅不履行租房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那么,如何判断小帅支付的这8000元,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呢?对于这笔钱,小帅能否要求返还呢?

案情分析

“定金”和“订金”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是一种双向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是一个习惯用语,指的是在合同正式生效前支付的预付款,并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担保的功能,若合同无法执行,是可以退回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由当事人约定,且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无约定,则一般会被视为没有约定定金。本案中,小帅和李阿姨在租房过程中并未明确约定该8000元是租房定金,李阿姨主张是定金,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因而无法得到法律支持。所以,在没有明确约定为定金的情况下,小帅支付的8000元一般会被视为合同预付款,即可以退回的订金。

日常生活中,分清“定金”和“订金”非常重要。合同标明“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定金条款。如未约定定金,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大学生初入社会,在租房或是购买相关商品时一定要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j1Aed6rRZ+Ht0qZiLOVaJHyeGcub/VGdwGhd7snVDmnUK2CZql/4mK+hPI9D56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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