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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又称为公司、企业的犯罪,指故意违反公司法、企业法的具体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共十五项条文。包括以下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促进了整个社会生产形式的更新和变化。曾经一段时间内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结构形式,已远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取而代之的是公司、企业形态大量出现,并且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和施行,确立了公司、企业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规范了公司、企业的设立与经营,对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部分,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我国对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的规定。

公司、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设立、运行、经营、破产、清算等活动都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因此,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都严重破坏了公司、企业的设立、运营、清算等秩序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继而影响公司、企业员工的物质利益,最终损害公司、企业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达到严重程度的侵权行为,刑法纳入犯罪体系予以认定,保护公司、企业所具有的法益不被侵害。

本章所涉各项罪名具有以下一般性特征:1.主体要件,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就自然人主体而言,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2.主观要件,大部分是故意犯罪,个别是过失犯罪;3.客体要件,本类犯罪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4.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公司法、企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类犯罪多为情节犯,即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则不构成犯罪。 qFD5Wuh7LOwHW3GGlOnUVQkjEKb2bU+UC5DAt6wqbDrrGPJlewQImVhQd7TtGj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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