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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规定。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它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人民法院有权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这种合法性审查,既包括对实体合法性的审查,也包括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实体合法性审查涉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程序合法性审查主要指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的要求作出行政行为,包括是否听取陈述与申辩、是否依法回避、是否举行听证等。只要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中任何一项出现问题,法院就可以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判决。

二是人民法院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得审查其是否合理。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为了增强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法律通常会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权限范围内,即便行政行为不够恰当与合理,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干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法院才能做出变更判决。

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确立,要求司法机关不能过度干涉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这是由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决定的,司法权可以监督行政权,但也需要尊重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原因是,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体现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因而可以做更加全面和深入的审查。

【相关规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撰写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尹少成) +9cPmWaO39QLy1kezc6ZyQU7gCmUDD/1s3HYb6ZQXtNaK+sDu1h/IgQeRz0Usj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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