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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是我国司法工作的经验总结,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司法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须保持中立性,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审判权需在争议双方之间居中裁判,既不偏袒一方也不歧视另一方,更不能直接介入纠纷双方之间的争端,帮助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攻击或者防御。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以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它要求行政诉讼活动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以事实为根据中的“案件事实”不是指单纯的客观事实,而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在行政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行政诉讼的案件事实既包括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事实,也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的事实以及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实施行为的事实。为此,我国行政诉讼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

其二,除司法人员职务上应知的事实和公知事实之外,“以事实为根据”意味着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根据,而不能凭主观想象、推测、怀疑认定事实。无证据便是无根据。

其三,以经过证据确认的对处理案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为裁判的根据。在查清事实时,不仅要注意实体法的规定,还要注意程序法的要求。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依法确定案件事实,在确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以法律为准绳”要求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在行政诉讼中,“以法律为准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其一,是否立案、判决确认无效还是变更判决等诉讼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要保证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对于此处的“法律”应从广义的层面上理解。根据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其三,根据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以事实为根据”属于实然的范畴,“以法律为准绳”属于应然的范畴,其中“以法律为准绳”居于统帅地位,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活动的要求。查明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如果没有查清事实,就无法准确适用法律;法律是准绳,是标准,是尺度,如果没有以法律为准据,即便查明了事实,也无法有效实现国家审判权。

【相关规范】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19年4月23日)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年9月1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案例指引

陶某某诉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系被告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条“事实”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当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沙某保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案例要旨: 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条“事实”包括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实施的行为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本条存在例外情形,例如涉及行政赔偿案件,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撰写人: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 崔俊杰) 9JMMOMkrqCgA2xU5IFcrug2FKR9WY/dEI6VnGaz/GbSTzo2MfIgpCzSoRGUHcB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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