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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应条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以及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对本条的理解与适用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基础的诉讼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为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及诉讼制度上的保障。

其二,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审判权的机关是特定的机关。因此,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而不是由某个具体的审判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

其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得独立于法律之外。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其四,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赋予其审判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有权依法独立审判,排除各种非法的干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基于此,《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等规定相继出台,严禁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其五,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接受全面的监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任何监督。一方面,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应当接受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下,人民法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当然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国家监察机关作为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有权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其六,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由于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为了从组织结构上保障行政案件的审理,自198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均陆续设立了行政审判庭。因此,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

【相关规范】

●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3月11日)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年9月1日)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案例指引

甲县尹某第一家庭农场与甲县农业农村局撤销行政登记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本案系被告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撰写人: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 崔俊杰) MJZJDjdlj0Ut0FfP/iy3pmC9uPVDJ4TwMtcJM6AozezUf05kNWB+r0GwLO311G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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