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条是关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主体是原告或者第三人,不包括被告。对于被告而言,其作出行政行为即须基于其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故而,向法院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是被告举证的应有之义,也是在被告的能力范围之内。但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被告申请调取证据的可能性。比如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新的证据,被告需要据此举出反证,而相关材料不在被告掌握之下,此种情形下,不宜排除被告申请调取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前提是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这里的“不能自行收集”,指的是客观不能,即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本人的原因,比如证据处于第三人持有、控制之下。
关于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本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由国家机关保存的证据材料一般为行政机关的公文材料、档案材料,通常不属于对外公开的信息。如果相关材料当事人无法从相关国家机关获取,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三是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亦即除了前述两种情形外,只要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关于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时间及方式。申请调取证据是当事人的举证行为,需要遵循举证期限的规定,即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调取证据应当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书,写明申请调取证据的内容、证据持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待证事实等。调取证据申请一般应以书面方式提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关于人民法院对调取证据申请的处理。从当事人的角度,申请调取证据属于举证行为,但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此为人民法院依申请进行证据收集的行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如认为需要调取的,应及时决定调取;如认为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则须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准许调取的通知,并说明不予调取的理由。当事人有权就不予调取证据通知以申请复议的方式提出异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司法解释出台于2009年,彼时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就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当事人收集证据作出系统规定,但在2018年的行政诉讼法解释中,已经就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当事人收集证据、依职权向其他主体收集证据的情形作了系统规定,应当适用在后的行政诉讼法解释,对于被告掌握的证据,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提交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不宜以调取证据的方式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2月14日)
第八条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撰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