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第四十六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交证据和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是证据的两大来源。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是职权探知主义原则在证据制度中的适用。职权探知主义指的是法院在诉讼资料的收集中享有主导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未经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同样可以作为裁判的基础,二是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证据调查,三是法院根据特定的证据进行事实确认不受当事人态度的左右。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包括向当事人收集、向当事人以外的主体调取两种方式。本条是对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进一步对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当事人收集证据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其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对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当事人非属法学理论上的广义当事人,而是指参加到诉讼当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其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范围。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是指当事人未提交,或已提交但尚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只是涉及部分情形,不能理解为仅限于行政诉讼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就如下情形依职权向当事人收集证据:一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提出的主张;二是,当事人未将自己掌握的证据全部提交给法院,如只是提供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未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三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四是,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等等。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自认的事实,并非人民法院查明后认定的事实,对人民法院并无拘束力。当事人委曲求全作出让步的自认、当事人受到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下作出的自认、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所呈现的无争议事实,人民法院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查证,而不能以该“无争议之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其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时间。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当事人收集证据,不受当事人举证期限的限制。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得在认为需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其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后果。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交或者补充提交证据,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该当事人不利的事实认定,并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故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提交。
(撰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