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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原告举证责任】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应条文】

第九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规定。

正确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原告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是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但被告拒绝履责、懈怠履责或未真正履责的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履责,应当先向被告提出履责申请。如果原告未向被告提出履责申请,被告则不能作出相应行政行为,同时原告也面临起诉被裁定驳回的风险。实践中,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主要包括:被告拒绝接收原告的履责申请,被告否认收到原告的履责申请,被告收到原告的履责申请后未予答复,被告虽然作出答复却未实际履责等。

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履责申请,但原告举证存在两个例外情况:第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即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应当主动实施行政行为,无需行政相对人举证证明提出过申请。第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如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责申请,但申请材料在被告处保管。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则可推定原告申请事实的存在。

其二,原告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被告行使职权的行为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应当对损害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则应当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等证据。又如,原告认为被告在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造成其物品毁损,则应当提供物品存在毁损的初步证据。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被告则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相关规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撰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孟思) 9YS4nDkLIHABnLSxrlcVbBJpA47aaC0FlO4BgBp/7IU/qgaKDP5NsdP86Ol3t7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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